原告万城瑞、李根源与被告江西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城瑞、李根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城瑞、李根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60元,减半收取计16680元,由原告万城瑞、李根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