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2民初33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西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5233J。
法定代表人:姜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赣0112民初33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冻结了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哈尔滨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7919××××04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京东路支行账号3605××××024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3600××××56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高新支行账号3605××××093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玺园支行账号3605××××0136、哈尔滨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7919××××0904、南昌分行昌行支行账号7919××××010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账号3605××××090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3605××××054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行账号4505××××032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账号3605××××1023、交通银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账号3618××××0142。解除保全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3600××××5616现实际冻结金额为376万元为由,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哈尔滨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7919××××04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京东路支行账号3605××××024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高新支行账号3605××××093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玺园支行账号3605××××0136、哈尔滨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7919××××0904、南昌分行昌行支行账号7919××××010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账号3605××××090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3605××××054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行账号4505××××032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账号3605××××1023、交通银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账号3618××××0142十一个账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7919××××04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京东路支行账号3605××××024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高新支行账号3605××××093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玺园支行账号3605××××0136、哈尔滨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7919××××0904、南昌分行昌行支行账号7919××××010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账号3605××××090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3605××××054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行账号4505××××032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账号3605××××1023、交通银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账号3618××××0142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蕾
书记员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