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2民初33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
负责人:朱爱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西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5233J。
法定代表人:姜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8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6月7日,我院作出(2021)赣0112民初33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万元。2021年6月17日,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万元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姜蕾
书记员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