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2民初404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洪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1002民初404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赣1002民初4041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