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2民初4041号
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纬九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54421732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洪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西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5233J。
法定代表人:姜俊。
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其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