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秦鼎木业有限公司、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23号
申请人:南昌市秦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联胜村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6W8KP6H。
法定代表人:秦晓毛。
被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西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5233J。
法定代表人:姜俊,职务:总经理。
原告南昌市秦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秦鼎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秦鼎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蓝剑钧
书 记 员 李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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