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339号
申请人:***,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袁建生,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西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5233J。
法定代表人:姜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袁建生、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忠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建生、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1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袁建生、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