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8244号之一
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崇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7NG585K。
法定代表人:曹钰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庆,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一凡,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洪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西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5233J。
法定代表人,姜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3元,保全费1894元,共计4607元,由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紫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