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3民初159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4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96770018L。
法定代表人:王邦阁。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吉平,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付杰,男,身份信息不详,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与被告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李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8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曹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