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执4052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1188号。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2796770018L,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宣运涛。
被执行人:**,女性,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阳市。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0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500000元及利息。***、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划拨***存款2200.16元,并交付于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告知申请人。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于2021年3月11日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共有的产权证号为(1201003872-1)的房产一处。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银行抵押,暂不申请处置。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利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李 蕊
执行员 王景怀
执行员 于林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