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02民初4508号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营、徐润泽,本社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运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陈某,女,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通信”)、**、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通通信、**、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用社诉称,被告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在原告处借款550万元,约定2020年4月11日到期,此笔借款由被告**、陈某共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区车站街道办事处车站社区××路××幢房产提供连带抵押责任,贷款到期后经我社信贷员多次催要,但各被告人至今未归还我社贷款本息。现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500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28日利息597297.99元,罚息金额89100元,合计6186397.99元。并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清偿2020年7月28日至本息实际还清日止的所有利息;2、判令对**、陈某在我社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区车站街道办事处车站社区××路××幢(房权证号码为宛市房权证第**,1201003872-2,土地证号:宛市土国用(2012)第001**)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原告信用社为支持其诉求提交如下证据:
1、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成立。
3、面谈面签照相备案各一份,抵押合同一份,补充合同1份。证明:被告均到面签现场签字事实,被告借款事实及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事实,另补充合同证实被告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4、借款借据1份,贷款发放通知单一份。证明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发放到被告在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中,原告已履行贷款支付义务。
被告宏通通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宏通通信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被告宏通通信在原告信用社贷款5500000元,约定利率9‰,逾期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2018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宏通通信帐户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2018年4月14日,被告**、陈某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二被告**、陈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区车站街道办事处车站社区××路××幢(房权证号码为宛市房房权证第**,201003872-2)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豫(2018)南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107号登记证明。借款期间,被告偿还利息862952.01元。
本院认为:原告信用社与被告宏通通信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信用社依约向借款人宏通通信发放了贷款,宏通通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信用社请求判令宏通通信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陈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故原告信用社对拍卖、变卖属于二被告的位于南阳市××区车站街道办事处车站社区××路××幢(房权证号码为宛市房权房权证第**,01003872-2)房屋所得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宏通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自借款和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862952.01元);
二、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属于**、陈某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街道办事处车站社区永安路1幢(房权证号码为宛市房权证房权证第**,1003872-2)房屋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2元,由被告南阳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陈某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泽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