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417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1617-1619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韦路73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