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332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活,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1617—1619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活、被告景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称:2021年7月,被告**因从被告景源公司处承包了广州番禺大石幼儿园一期项目部分工程而向原告租赁模板木方材料。2021年11月1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模板木方材料欠款》,确认:总应付原告模板木方材料款418320元,材料退场抵消已付171122元,仍欠原告247198元,并承诺剩余应付款项最晚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如到期未付,原告可以到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上述《模板木方材料欠款》出具后,被告未能按承诺期限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皆以总部方被告景源公司未向其支付款项为由而拒绝向原告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景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总包方,其不仅欠付被告**的款项,也是原告供应的模板木方材料利益享受方,应对被告**欠下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47198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471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景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景源公司辩称,景源公司是广州番禺大石幼儿园一期项目施工单位,景源公司依法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对于分包工程由**负责施工,相关器械或材料的租赁事宜也由**负责。景源公司未与原告***就租赁事宜进行过接洽,景源公司不是涉案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对租金支付提供过担保或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诉请景源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7日,**向***出具《模板木方材料欠款》,载明:番禺大石幼儿园一期项目模板木方材料供应承包给***,现材料已部分完成退场,现场剩余材料归甲方所有,总应付模板木方材料款418320元,材料退场抵消已付171122元,现欠247198元。剩余应付款项最晚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如到期未付,***可以到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称,**出具上述欠款条后经其催收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景源公司确认其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但不欠付**任何工程款,所有的款项均已支付完毕,并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此外,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22)粤0113民初133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景源公司名下价值247198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按照约定提供了模板木方材料供**使用,**应履行相应的支付使用费的义务。**拖欠***款项247198元的事实,有***提供的《模板木方材料欠款》、短信催款记录予以证实,**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诉请**向其支付欠款247198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张以未付款项247198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于理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景源公司的责任。景源公司已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未拖欠**工程款,***诉请案涉款项由景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47198元及逾期利息(以247198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4元,财产保全受理费1756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