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特篷房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3204号 原告:广州市九特篷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路桥边街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1617-1619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九特篷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2022年11月25日,原告广州市九特篷房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九特篷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九特篷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广州市九特篷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箐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