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恢55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辅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2号楼6区03号。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48号。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85号。
被执行人香港平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西186-191号香港商业中心1608室。
被执行人辉丽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黄竹坑业勤街33-35号金来大厦13字楼A-B座。
申请执行人广东辅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香港平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辉丽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1)番法执字第5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恢复申请,本院于2018年09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变卖了两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房产以及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对上述执行到位的款项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案分配金额为103755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荐宗
审判员 黄晓锋
审判员 吴森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