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4648号
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9号(谢家湾正街55号万象城项目)华润大厦第33层第8号。
法定代表人:熊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鹏,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大永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附楼12层1208(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
被告:刘建伟,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王亚超,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刘继伟,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李丽华,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刘敏,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永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建伟、王亚超、刘继伟、李丽华、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大永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建伟、王亚超、刘继伟、李丽华、刘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 933元,由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卫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蔚雯
书 记 员 常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