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商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24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19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街道陇海路与和谐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113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以(2022)鲁0113执2419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鲁0113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限被告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1.29万元;二、由被告商***新能源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4元,由被告商***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商***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邮件被退回,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向其直接送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商***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NVR9**、豫N018**奥迪牌、豫NAE9**迈腾牌汽车共三辆,已委托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未予处置。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委托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但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商***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3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212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94元等请求,被执行人商***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执行员  杨 军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