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321号之一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镇江中船现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中船现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84元,减半收取计13892元,由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秦淑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