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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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3677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对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113民初367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113民初3677号民事裁定书第五行中“法定代表人:***”补正为“法定代表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