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

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651号 原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乳山国润中恒能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第三人乳山国润中恒能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