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12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济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依法撤销该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原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在立案、审理及作出判决过程对本案案由认定前后自相矛盾,事实认定错误。济长劳人仲字(2021)第1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一审**提起民事诉讼时,请一审法院导诉员协助用电脑在网上立案,立案庭认定案由为劳动争议。一审开庭时,主审法官以**诉求标的计算标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一)的规定,告知**将劳动争议变更为普通民事纠纷。**根据仲裁通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认定,按主审法官的指导同意变更为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又作出自我否定的案由认定,把本案案由认定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叙述,本案**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是追索中石油济柴公司在行政责令支付克扣加班费的利息收入,该利息收入属于**所有,中石油济柴公司无权占为己有。一审判决称“**主张的因加班***支出导致的损失,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按照普通民事纠份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该叙述认定应当纠正,准确地说法应该是:追索“因加班***支出导致**的利息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判决叙述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双方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合同关系,亦不存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合同篇有关违约责任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有关规定主张加班费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但是**在起诉状事实理由中已经明确:中石油济柴公司根据(济人社监限改令字[2020]第xx号)责令整改书向**支付了17758.71元的加班费工资,但中石油济柴公司仍将该加班工资的利益收入非法据为己有。因此**提出追索中石油济柴公司非法占有**加班费利息收入,合理合法,一审判决以非法理由驳回诉求,变相支持中石油济柴公司非法占有**应得的利息收入,即属于违法保护中石油济柴公司克扣加班费产生的非法收入,明显违反司法**的原则。2.**诉求讨要工资利息正当合理合法。该利息是中石油济柴公司违法拖欠**工资利息所得非法收入,该利息收入应当依法归属**所有,**工资多年被克扣,实际上是中石油济柴公司对**应得财产的侵权行为,中石油济柴公司无权占有该利息收入。**系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依劳动监察指令书作出的责令中石油济柴公司支付的款项数额作为个人财产受到损失的证据诉求利息没任何不当,合理合法,符合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中石油济柴公司克扣拖欠**的加班工资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归**所有,所以**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利息,由此证明劳动合同法是在民法典实施前制定的个法,而且国家也有明确规定从民法典实施后,之前颁布的多部各种法律规定均应服从民法典的调整。3.一审根本分不清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却认定“原、被告双方是非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二,应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特别是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容易与民事法律关系相混淆的为行政合同关系(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征地合同、拆迁合同等),行政合同体现的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该权利义务关系不贯彻自愿原则,如拆迁合同、征地合同不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以行政强制为基础。经济法律关系(如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不完全贯彻自愿原则,具有公法的干预性,如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时间、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休息制度、五险一金均有法律强制规定。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完全贯彻平等和自愿原则,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采取拘传制度”。由上述解释内容充分证明**、中石油济柴公司双方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因此中石油济柴公司无权占有克扣工资产生的利息收入。4.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三十九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与本案诉求无关,适用法律不当。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证明一审引用上述条款,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事实不符,不能正确反映**、中石油济柴公司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认为本案案由应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应当是:中石油济柴公司是否有权占有克扣**加班费的孳息收入;**应得的加班工资产生的孳息收入是否属于**的个人财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石油济柴公司支付加班费的利息收入是否合法;中石油济柴公司违法获得的非法收入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予以保护。一审不支持**的诉求显失公开、**、公平、公信的四公原则,使中石油济柴公司获取非法收益没有任何成本代价,其案例示范将为社会安全稳定带来更多的危害因素。另补充如下:1.一审没有审理查明中石油济柴公司最先不承认克扣**的加班费,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书后,才不得不支付自2015年至2019年的克扣最长达6年的加班费,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中石油济柴公司并不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加班后次月)支付加班费的,因此一审判决叙述查明的绝非事实,显然是在撒谎。2.按规定的期限,中石油济柴公司在2015年就应当按规定在加班后的次月支付加班费,现在拖延积累了六年的加班费还是在**多次沟通无效,中石油济柴公司拒绝支付后,不得已向行政单位举报其违法行为,并有证据证明举报内容属实。根据一审的认定,甚至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了责令整改书后,“中石油济柴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安保人员加班费支付的说明》,谎称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事实俱在,依然撒谎,证明中石油济柴公司曾经出具虚假说明等,企图否认克扣加班费。在证据证明的确凿事实面前,才不得不支付克扣、拖延长达6年的加班费17758.71元,而中石油济柴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居然被一审判决轻描淡写地认定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了**的加班费,以此混淆中石油济柴公司克扣加班工资拖延六年违法行为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一审判决认定查明的事实灌溉了太多的污泥浊水,其查明的并非事实。一审利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这样暧昧概念,完全是在撒谎。同时,一审还没有依法查明的事实是:中石油济柴公司2015年至2019年克扣加班费长达6年不得不支付的17758.71元,必然还要孳生利息收入,该部分利息收入应当归属于**所有,中石油济柴公司非法占有就是非法收益或不当得利,中石油济柴公司非法占有该利息这一事实不可否认,**追索返还利息不属于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的规范,而是财产归属的法院受理民事起诉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以非法手段)获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一审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作出正义的事实认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中石油济柴公司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3.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向中石油济柴公司追索返还应得的利息收入,因此本案不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认定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向中石油济柴公司诉求(追索返还)克扣加班***支付期间的利息收入,不等于追索劳动报酬,一审认定事实没有区分追偿返还利息收入与追偿劳动报酬的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案由认定颠倒**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中石油济柴公司违法占有克扣**工资的利息收入获得非法收益或不当得利不合法,**具有依法向中石油济柴公司追索返还非法收益或不当得利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对此财产关系的事实一审没有审理查明,而这一事实是否查明,涉及本案**、中石油济柴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因此一审错误认定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但**追索返还中石油济柴公司占有的利息收入,不是追索劳动报酬。而且一审已经审理查明中石油济柴公司执行行政命令向**支付了克扣长达6年的加班费(即劳动报酬),然后再把本案案由认定为并不存在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这完全是在事实面前自欺欺人的弥天大谎,其结果只能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支持**的上诉请求。
中石油济柴公司辩称,1.法律没有规定支付加班费需同时支付利息的规定,**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对加班费提出异议的时间是2020年7月3日,因**与中石油济柴公司对是否存在加班有争议,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限期整改责令书规定,中石油济柴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8日向**支付加班费,中石油济柴公司也按规定时间支付,不存在逾期情形。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中石油济柴公司向**支付占用2015年至2019年的工资利息(违法克扣加班工资)人民币3316.64元;2.判令中石油济柴公司承担诉讼费及因本案产生的邮寄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系中石油济柴公司的员工,于2020年6月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2020年7月3日,**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中石油济柴公司拖欠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该投诉材料转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中石油济柴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安保人员加班费支付的说明》,主张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后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济人社监限改令字(2020)第xx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认定中石油济柴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责令中石油济柴公司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合计17758.71元,于2020年11月18日前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8日,中石油济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17758.71元,**于2020年11月19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告知已收到该款。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出具并送达济人社监告字(2020)第xx号告知书。2021年5月24日,**以中石油济柴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国石油济柴公司支付2015年至2019年的(违法克扣工资)工资利息3316.64元,劳动仲裁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出具济长劳人仲不字(2021)1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及《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加班工资利息,并称本案系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请求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主张加班工资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规定虽然赋予了劳动者选择按照劳动争议纠纷或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起诉的权利,但仅限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但本案**主张的因加班***支出导致的损失,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因本案**、中石油济柴公司双方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合同关系,亦不存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违约责任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有关规定主张加班费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主张权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利息。本案**就中石油济柴公司欠付加班费问题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中石油济柴公司限期整改,中石油济柴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支付加班费,故**要求中石油济柴公司支付其2015年至2019年的加班费利息及因本案诉讼导致的邮寄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取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向中石油济柴公司主张支付加班工资利息,实际仍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主张本案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没有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就中石油济柴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投诉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中石油济柴公司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石油济柴公司也在规定期限内向**支付了加班工资,**主张的加班费利息没有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