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2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济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3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该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实体审理;2.费用由中石油济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本应该格守职德,带头遵守、执行法律,不应遇弄**,裁定驳回**诉请适用法律非常错误。庭审中,一审主审法官听明白了**诉求是追索因中石油济柴公司克扣加班工资收入而少缴纳养老社会保险造成**退休后养老金待遇减少的损失,而不是要求法院判中石油济柴公司现给**去补缴养老社会保险费,而且还当庭对中石油济柴公司的代理人作了明释告知,然而在裁定书中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石油济柴公司辩称,一、根据《山东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2010)84号)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包括两项,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二、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交,中石油济柴公司根据**的请求与相关单位沟通后,确定无法补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中石油济柴公司向**支付因克扣加班工资而造成**养老金待遇每月减少的损失100.71元,合计人民币1107.81元(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止);2.判令中石油济柴公司承担诉讼费及因本案产生的邮寄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即人民法院受理因社会保险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包括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但本案中,中石油济柴公司已经为**缴纳社会保险,**于2020年6月退休,**主张因中石油济柴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与实发工资不一致导致其养老保险待遇减少,并据此要求中石油济柴公司赔偿该损失,**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的本次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已于2020年6月退休,中石油济柴公司也已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主张中石油济柴公司克扣其加班工资造成其养老金待遇减少,实则是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