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

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2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涉案合同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阳泉市经济开发区,合同履行地也为阳泉市经济开发区,本案应由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采购合同》第16.2条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向需方或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中,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供方与起诉方,请求一审法院判令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其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依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