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3012号
原告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宁公司)与被告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绵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本案工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荣书
法官助理 刘 羿 书 记 员 刘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