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雷景乾,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侨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4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昌建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24民初2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天水麦积区翠山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集装箱承包合同》,依据的是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被上诉人陕西侨诺公司负责集装箱房项目的一系列施工,并非简单的定作,从合同的承包方式以及验收规定等内容上看,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承揽合同纠纷。(二)被上诉人未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上诉人逾期交付工程,给被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失。上诉人将申请第三方对工程的质量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本案由工程施工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管辖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天水麦积区翠山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集装箱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被上诉人陕西侨诺公司主要义务是负责建筑箱体的制作和安装。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于定作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第六条6.1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甲方和乙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应向起诉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陕西侨诺公司注册地合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当移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少锋
审 判 员 李光华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婉莉
书 记 员 丁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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