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859号(黄河印象商务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登县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川镇甘露池村雷庙沟。
法定代表人:马国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登县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