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申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859号(黄河印象商务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临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庆财,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再审申请人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庆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6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甘肃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弘
审 判 员 柳 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