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181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女,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叶,女,东乡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住东乡族自治县。。
原告:**不都,男,东乡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住东乡族自治县。。
原告:***,男,东乡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住东乡族自治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女,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男,东乡族,1983年8月5日出生,农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住巩留县。。
以上18人诉讼代表人:***,男,东乡族,1983年8月5日出生,农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住巩留县。。
被告:甘肃马保子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073561765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1196号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7MR87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东乡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住东乡族自治县。。
原告***等18人与被告甘肃马保子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等18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等18人与甘肃马保子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给付。***等18人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等18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计1271元,由甘肃马保子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苟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