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421执1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汉德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兰州汉德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万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该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江西一路中央商城十套房产,分别为:*楼**号、不动产权证**(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楼**号、不动产权证**(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楼**号、不动产权证**(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楼**号、不动产权证**(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楼**号、不动产权证**(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楼***号、不动产权证**(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楼***号、不动产权证**(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楼***号、不动产权证**(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楼***号、不动产权证**(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楼***号、不动产权证**(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已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大英县法院查封,本院对该十套房产作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据职权向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严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狄国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