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汉德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压实摊铺设备有限公司、兰州汉德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3046号
申请人:****(中国)压实摊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泉旺路38号。
被申请人:兰州汉德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桃花村89号。
原告****(中国)压实摊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汉德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压实摊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汉德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39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9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压实摊铺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汉德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9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