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859号
原告:***,男,1961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原告:***,男,1963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省盘州市盘县红果下沙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街道下沙陀村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223MA6DLLGK75。
法定代表人:高成武,系该社理事长。
被告: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3737071XP。
法定代表人:黎国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章,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欢,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州市盘县红果下沙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孝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柳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