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465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忠,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有平,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盘州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80696182Q。
法定代表人:严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3737071XP。
法定代表人:黎国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牟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