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弘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340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麟,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弘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运动巷8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明,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244号。

法定代表人:冯全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祥,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弘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舒旭东

人民陪审员  段 曦

人民陪审员  罗顺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