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340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麟,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弘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运动巷8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明,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244号。
法定代表人:冯全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祥,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弘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舒旭东
人民陪审员 段 曦
人民陪审员 罗顺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