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运动巷**。

法定代表人:曹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明,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麟,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志成,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审被告: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

法定代表人:冯全斌,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祥,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成、盘州市捷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公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6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审理中**建筑公司提交证据以证明其向案外人的数笔还款系本案还款,而**与案外人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和股权投资关系,该款是否为本案还款需要经收取款项的案外人确认,故为查明是否存在还款事实,应当将收取款项的相关案外人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6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傅 敏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