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685号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3728210Q。
法定代表人:付松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GEAA9Q。
法定代表人:杨丰波,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相平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大行
书 记 员 周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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