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495号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3597室。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