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495号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3597室。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