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7民初4064号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2月参与被告发布的“2021-2023年新虹桥联盟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战略采购”项目招标,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投标保证金。2022年3月10日,被告发布中标公告,原告未中标。《招标文件》第23.5条明确约定“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待招标人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协议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按照约定被告应退还100,000元保证金,但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同意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但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退还的利息,若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利息损失,也应当是判决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确实发过招标文件,原告确实未中标,被告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过新虹桥联盟发布2021-2023中央空调采购招标信息。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其中第23.5条明确“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招标人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2021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100,000元,附加信息“2021-2023年新虹桥联盟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战略采购投标保证金”。
微信公众号“新虹桥采购联盟”于2022年3月10日发布《新虹联中央空调中标公告》,公告显示原告未入选中标单位。
为证明与中标单位的签约情况,被告提供《上坤置业有限公司空调设备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一份,被告系甲方、案外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为乙方,其中载明“战略合作期限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落款签订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原告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协议记载的合作期限自2022年3月31日起,与落款签订时间2022年6月17日相互矛盾,根据协议的合作期限及庭审中被告自认的合同签订时间,应为2022年3月30日,可以认定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招标信息、付款凭证、中标公告、工作联系单,被告提供的《合作框架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招投标保证金。但此后,原告并未中标,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付的保证金,被告对于应当退还100,000元保证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根据招标文件第23.5条款的内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招标人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被告亦提供了与中标方的合同,根据落款处签署的签订日期为2022年6月17日,同时合同约定的双方战略合作期限的起算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在签约之前,存在矛盾之处或补签合同的可能性。庭审中,被告自认与中标方签约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与合同中的合作期限起算日期相吻合,本院以被告自认的该日期作为签约日期,结合招标文件第23.5条,确定被告应当于2022年4月21日前无息退还保证金。被告逾期退还的,应当自应付款的次日起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被告对该标准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起算时间,本院依法调整为2022年4月22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