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晋东新城顺畅路83号-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梓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11号附77号1层。 法定代表人:**苹。 本院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执恢36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梓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