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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龚柯,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成都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四川美盛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成都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美盛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向上诉人龚柯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上诉费8850元。现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