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执1425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龚柯,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晋东新城顺畅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梓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美盛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梓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美盛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查封、冻结措施:
1、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51×××16账户存款87XXXX80元(实际冻结0元)。
2、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22×××01账户存款8XXXXX80元(实际冻结0元)。
3、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梓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市石灰街支行44×××54账户存款11XXX06.00(实际冻结1XX7.75元)。
4、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大邑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应收款、限额为XXX万元。
5、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大邑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应收款、限额为6XXX万元。
6、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在大邑县土地储备中心享有的到期债权5XXX万元。
7、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在大邑县土地储备中心享有的到期债权6XXX万元。
8、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现有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土地使用权(电子监管号51XXXXXXXX60)。
9、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风云•琥珀名城”X栋X单元X层X号、X栋X层XX号、X栋X层X号三套房屋,但因案外人对上述房屋提出标的物权属异议,房屋现系许可执行之诉的争议标的物,故暂无法进行处置。
本院还通过两次“总对总”网络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消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电话告知本院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提出异议。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200万元、违约金5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200万元、违约金5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已查控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无法进行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罗婧
审判员黄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