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羿凤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183号 申请人: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鞍腾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鞍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1号厂房1-A-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鞍山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所:鞍山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马风革,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鞍山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人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风革、鞍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辽0303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鞍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贷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马风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马风革、***对上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2年1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22年1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予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税务、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辽CA××**、辽C3××**、辽CM××**、辽CR××**车辆四台,***名下辽C1××**车辆一台,均已查封,其中辽CM××**、辽C1××**取得实际控制,停在本院院内,已进入评估程序,因本案期限届满,咱不在本案处理。 2022年6月9、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税务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予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2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2年1.3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铁东区××街××栋××层××,产籍号:42-118-74-1291124.06㎡;坐落于铁东区××街××栋××层××,产籍号:42-118-74-1292103.12㎡,坐落于铁东区××街××栋××层××,产籍号:42-118-85-1031152.51㎡均在保全中查封,因有抵押权在先,故暂不能处置。 2022年1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商业保险、无人寿保险。 2022年2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2022年6月10日,本院划拨***名下银行账户10731元,于2022年6月20日完成案款发放。 2022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1514069元、案件受理费17648元,尚无款项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雨坤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