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禾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白山市禾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鞍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0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鞍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还款2,734,28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两个。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