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

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369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5354U。

法定代表人罗依珍。

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庆云洞风景区(迎宾馆副楼)**14406056886723657。

法定代表人李晖。

委托代理人唐卉,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395号、(2019)粤06民终6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欠款15894030.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应在(2019)粤06民终64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执行人一审中负担案件受理费272739.27元应在(2016)粤0605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2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本案执行款19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20年6月12日前支付500万元,第二期定于2020年7月2日前支付1000万元,余款450万元定于2020年8月2日前付清。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高教大厦支行,账号44×××44,户名: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二、申请执行人收齐上述款项后,于二日内向南海法院申请结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互不追究各自的责任。如被执行人有任一期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按照(2019)粤06民终6443号、(2016)粤0605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利息方式继续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且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三、本案执行费41647元,由被执行人支付,定于2020年8月2日前支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姚莉雅

执行员  张文烨

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嘉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