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

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1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2303、2304房。
法定代表人:罗依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庆云洞风景区(迎宾馆副楼)2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越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健颖,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6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东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错误,中旅公司应该返还其代付的报建费用450000元,支付增加的5-5剖面涉及的岩体等费用1591899.89元,支付增加的六号土堆、八号土堆、二号山体工程995723.28元以及增加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费用,请求法院再审。
中旅公司提交意见称,金东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金东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分析如下:
关于报建费问题。根据涉讼合同第19.2(5)条的约定以及《广东中旅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报建问题三方协议》,约定涉讼工程的报建费用450000元由金东公司负担,中旅公司也没有收取该450000元,故金东公司主张该费用由中旅公司承担,缺乏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5-5剖面滑坡体涉及危岩体、回填、土方、抢险锚杆、抢险锚索、跟管钻进留管项目增加的费用问题。金东公司要求按其提供的GD22023847《工程联系单》的单价计算,但是,该《工程联系单》不符合合同约定,只是金东公司单方报价,没有得到中旅公司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金东公司主张的依据不足,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其主张的5-5剖面涉及的相关款项,并根据案件事实确定该部分价款,并无不当。关于金东公司主张支付其六号土堆、八号土堆、二号山体工程995723.28元是否支持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项工程为涉案工程范围,故金东公司主张支付该款,依据不足,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增加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因缺乏依据和理由,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判决对应付工程款以及利息处理也无不当。二审判决已经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说理充分,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金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