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

***、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5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5354U。
法定代表人:罗依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潭,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邓志庆因、广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7.23元,减半收取7823.62元,由上诉人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吴媛媛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超琳
书 记 员 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