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28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XXX1306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801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304房。
法定代表人:邱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东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乙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于2023年3月18日解除;3.改判***向***支付***在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中垫付的成本合计3157034.11元(即6346803.11元-已收取3189769元);4.改判***向***支付基于《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项下的50%项目收益;5.改判金某公司在其收取的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工程款本息范围内向***支付上述第3、4项上诉请求项下的全部款项;6.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审查证据错误,错误认定***在涉案工程中垫付成本金额、已收取的款项金额。1.一审判决仅以“***认可不认可、有无***签字”作为审查***垫付成本的标准,忽略***垫付成本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垫付的款项已用于案涉工程。即使有关款项***不认可且无***签字,但***垫付成本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垫付的款项已用于案涉工程,***垫付成本6346803.11元。2.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收取4189769元(390万元+20万元+8.9769万元),而实际上***仅收取3189769元(290万元+20万元+8.9769万元)。二、一审判决以金某公司与***未完成结算为由驳回***关于结算合伙利润、分配合伙财产的主张,适用法律错误。1.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议的竣工结算时限不超过28日。而本案中,自工程开工至今14年之久,***及金某公司在***多次催促下,拒不与***就工程成本、***垫付费用进行确认,并且金某公司在收取全部工程款本息长达4年有余的情况下,仍然怠于行使义务。涉案工程于2013年4月26日完工、于2015年8月21日质量保修期结束,金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之前已经收到南海某甲公司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本息。在***的主导下,金某公司与电某公司签订了虚假意思表示的《建设工程分包协议》,在电某公司不是涉案工程实际分包人的情况下,金某公司恶意向电某公司支付了1145万元,严重损害了***的利益。2.一审判决认为***主张结算项目利润、分配合伙财产的前提是“金某公司与***的内部承包关系需确定结算金额”。但本案中,金某公司主张暂未达到结算条件的原因是“徐某要求金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居间费用,并申请仲裁”。***认为,首先,徐某与金某公司未签订任何合同,且案涉工程是公开招标的项目,在该工程自开工起14年之久,工程竣工起11年之久,在金某公司已收取全部工程款长达4年之久,徐某均未主张其权利。其次,徐某主张的居间费占合同金额高达14%,***从未告知***并征得***同意。因此从合伙协议来看,不应该计入涉案工程成本,由双方共同分担,而应计入***的成本,由其从自己50%利润分配中自行处理;另外,从法律关系上而言,徐某主张的居间费也不构成涉案工程的成本,且其主张的居间费用并不成立。(1)案涉工程是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存在居间的前提条件、居间的空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协议》已违反上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3)***与***商谈合作之时,金某公司已就案涉工程中标,***向***提及了金某公司拟收取1.5%项目管理费并记载于《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而***没有向***提及任何居间费事宜,且合作协议亦没有居间费的任何约定,更从未征得过***对所谓徐某居间费的同意,徐某的仲裁申请是为了配合***等虚增项目成本而为之。参照公报案例,金某公司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张,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如若二审不同意对徐某主张的居间费用涉及的金额暂时搁置,考虑到徐某仲裁案一裁终局、时效短,***认为徐某仲裁案可能会对本案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二审法院应中止审理本案。3.根据***向金某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单》,金某公司对案涉工程仅应收取1.5%项目管理费,余下的98.5%工程款应归***、***,但因***未依照《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履行合伙事务,擅自收取、支付款项,导致合伙财务账簿名目不清,管理混乱,进而导致涉案工程的实际成本无法以财务账簿进行核算。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本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74号案例,依照鉴定结论确定实际工程成本,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有效的鉴定结论,本案应采取该鉴定结论。4.《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已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终止后,合伙财产应当进行结算、分配,但一审判决违反上述规定,额外创设“合伙财产结算、分配”前提,即金某公司与***的内部承包关系中结算金额确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5.金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之前已经收到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议的竣工结算时限不超过28日,金某公司、***在2020年9月即可确定结算金额。但自金某公司收齐工程款之日起至今长达4年有余,金某公司、***仍未确定结算金额。金某公司是为了继续无成本占用工程款而无意进行结算,而***已通过虚增案涉工程成本不当获益超过1145万元其亦无意结算。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视为金某公司与***的内部承包关系中结算金额已确定,***主张结算成本、利润的条件已成就。三、关于***在本案中一并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要求金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同一诉讼可一并处理2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再者,本案一并审理债权人代位权事宜,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上诉请求。二审庭询中,补充上诉意见:一、***和***的合伙合同已满足约定的终止事由,且一审判决也已认定该合伙合同终止。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可以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对合伙财产进行分配结算。二、***与***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作为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且金某公司知情***的合伙人身份,认可其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故其有权直接向金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项,且***与***的合作协议亦明确分成比例,在***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单独要求金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无需等待***与金某公司结算完毕。首先,金某公司与***有多项直接款项往来。其次,***参与了案涉工程全过程管理,多次代为金某公司与某丁公司进行工作内容交接、与金某公司法人代表直接进行工作交流汇报。再者,***在庭审中也主张金某公司直接向***进行款项支付。三、***在另案中的自认,不能认定为本案中的自认。四、一审法院未准确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直接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对此答辩称:首先,一审对***主张投入金额的事实认定正确,对其在一审时主张的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垫付金额”不予认可,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已收取金额正确。由于***未提起反诉,一审提交的证据28中所主张的“我方于2012年2月28日安排广州市白云区某向***所在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转款700000元整”未予审理,请二审予以认可。其次,造成***无法与***结算的过错在***,并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提前超投入地收回了资金。最后,就案涉项目***与***之间的合作只是双方间的关系,***无休止地起诉金某公司,系滥用诉权的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所有上诉请求,让***能够与金某公司进行结算,然后才能与***进行结算。
金某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上诉无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于2023年3月18日解除;二、判令***向***支付***在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中***垫付的成本合计3157034.11元(即6346803.11元-已收取3189769元,具体详见***垫付成本对应的具体统计表);三、判令***向***支付合作收益8127805.075元【即(36995221.84元-20739611.69元)÷2=8127805.075元】;四、广东金东某公司在其收取的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工程款本息范围内向***支付上述2、3项诉讼请求下的全部款项;五、判令***、金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各方签订合同情况
2011年3月1日,金某公司(乙方、承包人)与某丁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金某公司对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进行施工。涉讼工程结构形式为:锚杆、锚索、挂网、喷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腰梁、截水沟、排水沟等;合同工期为90日历天;合同总价为10990404.88元等内容。
2011年3月2日,***向金某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单》载明: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由金东四公司全程投标并中标,中标价1099.40488万元。投标之初约定中标回公司,公司对该项目按1.5%计收管理费。为方便公司管理,也体现公司对各实体的公平一致。现明确如下,如该项目结算价超过2000万(含2000万),即按1.5%收取项目管理费。请予书面确认。金某公司工程科回复:如不超过2000万造价,则按公司规定,收取2.5%的管理费。金某公司主管领导及中心主任在该单上签字。
2011年7月22日,金某公司(乙方、承包人)与某丁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工程量增加补充协议》(即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为本工程项目开标后2011年3月新出施工图纸(图号:BP-00~BP-30)中增加的工程范围;计量(结算)及支付方式为根据2011年3月新出施工图纸计算新增工程量详见《±00以上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变更前后工程量清单对比表》,该部分增加工程造价计量(结算)及支付同涉讼合同相应条款,与涉讼合同一并计量、支付;工期为2011年8月18日前,包含增量部分,边坡支护工程全部完工。
2011年8月6日,***(乙方)与***(甲方)签订《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一条合作范围。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共同承担完成广东某南海西岸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的建设施工工作,施工工作范围包括消防通道±0.00m以上所有边坡支护工程的工作内容。本工程合同总价1099万元。本项目补充协议、工程量增加、清单漏项及签证工程量等也为本协议合作范围。第二条合作方式,为便于本项目的建设施工,甲乙双方共同组织本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项目部,共同实施对本项目日常的施工管理工作。甲乙双方切实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对外协调和保证项目正常运行。乙方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筹措和现场施工组织。本项目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对发生的各类问题均须甲乙双方协商处理、解决。共同协作进行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技术指导及项目日常事务办理。第三条资金管理,本项目运行过程中,各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均须经甲乙双方事前沟通、协商后决定,事后均须及时由双方签字确认。大宗材料的采购均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如事急未先签字也得在事后及时补办签字认可手续)。项目收款到甲方账上后,扣除2.5%管理费(管理费最终结算按2011年3月2日***与公司签订工作联系单执行,详见附件)及预留部分费用后,可先转到乙方公司帐户,集中用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和各项费用开支。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所收款项转作他用。项目所收款项用完后,乙方应及时筹措资金保证项目日常正常使用,并承担相应资金成本费用。乙方需及时提供入帐正式发票给甲方公司并共同承担所提供发票的相关责任。第四条双方责任、义务与权益,在本项目运行过程至协议终止前,甲乙双方须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本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亏损或民事、刑事责任,均由甲乙双方按50%均衡分担。第五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至本项目合同质量保修书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时止等内容。
二、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及各方结算情况
2013年4月26日,金某公司提交GD22021101《边坡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报验申请表》,称其已完成了涉讼工程全部工作。监理单位作出审查意见“同意验收申请”。
2013年8月19日,金某公司提交GD22021102《边坡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报验申请表》,称其已完成了涉讼工程预验收中所提出需要整改的所有工作内容。某丁公司及监理单位作出审查意见“同意边坡支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金某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意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015年9月15日,金某公司提交施工文件原始资料2套、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资料2套、竣工图1套、检测报告2本予某丁公司。某丁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将上述材料退还给金某公司。
2016年7月14日,因某丁公司未依约与金某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金某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某丁公司向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35484.16元及以15535484.1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应付款利息;2.金某公司就以上工程款(含利息)在该五星级酒店工程(项目)拍卖款中具有优先受偿权;3.某丁公司支付金某公司为其垫付的报建费用450000元及以4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应付款利息;4.某丁公司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在该案诉讼中,金某公司及某丁公司共同确认,某丁公司已向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7495221.84元。
2019年2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05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扣除某丁公司已向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7495221.84元外,某丁公司还需向金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7028085.5元及利息(以17028085.5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等内容。上述判决作出后,金某公司及某丁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4月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民终64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某丁公司应支付予金某公司的总工程款为33389252.19元(20610564.72+12778687.47),扣减某丁公司已经支付的17495221.84元,剩余工程款为15894030.35元。此外,某丁公司应于金某公司提交施工文件原始资料、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资料、竣工图、检测报告予某丁公司的日期2015年9月15日向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故某丁公司应向金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某丁公司拖延验收,且至今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要求不支付5%的工程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某丁公司向金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894030.35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0年4月27日,金某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605执1369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某丁公司)还应支付本案执行款19500000元,申请执行人(金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20年6月12日前支付500万元,第二期定于2020年7月2日前支付1000万元,余款450万元定于2020年8月2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收齐上述款项后,于二日内向南海法院申请结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互不追究各自的责任。如被执行人有任一期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按照(2019)粤06民终6443号、(2016)粤0605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利息方式继续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且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三、本案执行费41647元,由被执行人支付,定于2020年8月2日前支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等内容。金某公司确认其已经收到南海某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本金36995221.84元。
另查明,2021年5月14日,***曾向一审法院起诉金某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21524510.31元及利息。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在诉状中自认:至起诉之日,金某公司、***仅通过***向***支付工程款3900000元。***陈述:因时间久远,其无法核实已向***付款的具体金额,对***起诉状中确认的已收到***付款39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案庭审中,各方确认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金某公司、***确认双方未进行结算。***、***确认双方未进行结算。***陈述其收到涉案项目的款项合计:3189769元,具体明细如下:(1)2011年4月12日收到金某公司支付款项80万元,2011年6月10日收到金某公司支付款项40万元,2011年1月27日收到金某公司支付的100万元,2012年2月29日收到金某公司支付70万元,该数合计为290万元。(2)2014年1月24日收到金某公司支付20万元支票。(3)2013年7月17日收到***转账40000元,2013年12月30日收到***转账30000元,2013年8月3日收到***转账15000元,2013年12月9日收到***转账4769元。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对上述***所述(2)(3)中款项无异议,但对于(1)中不予认可,其支付款项应当系390万元,因当时系通过支票方式支付,故无法提供转账凭证。
关于***垫付工程款情况
***为证明其为涉案工程垫付资金合计6346803.11元,向一审法院提交其制作的垫付成本对应的具体统计表,对此,***质证意见如下:
***对***垫付成本的质证意见新序日期成本类别三级科目摘要金额银行流水编号***的质证意见认可金额是否有***一方签字12011-1-27其它日常杂费-配合费投标保证金广东省某公司退南海西岸投标保证金(应退23.75万,扣1万元配合费)10000记-50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的情况,本质证人不清楚,与案涉项目部无关。否22011-1-27外部经营费刘某甲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项目经营费(入刘某甲账户)50000记-56②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本质证人根本不知道刘某甲是谁。无任何证据能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否32011-1-28交通费刘某乙刘某乙中旅南海西岸旅游交通、住宿、餐费(投标)343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本项目中标于2011年1月7日,***这方投标的费用与案涉项目部无关。否4误餐费刘某乙刘某乙中旅南海西岸旅游交通、住宿、餐费(投标)105无5住宿费刘某乙刘某乙中旅南海西岸旅游交通、住宿、餐费(投标)268无62011-2-28其它租赁费广州市海珠区粤建建筑材料经营部南海西岸脚手架租赁费(OA353)50000记-54②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案涉项目只与广州市天河区某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钢管、扣件协议,没有与广州海珠区某签订过租赁租赁钢管、扣件的合同或协议。***仅凭转账流水,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否72011-3-6其它日常杂费蒋某甲蒋某甲报销南海西岸边坡项目空压机运费及餐费(杂工)400记-8①对此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空压机及相应配件材料费用及用工费用含在班组分包费中,不会另行计算。蒋某甲报销的为***自带***班组运输空压机、购买配件、用工的费用与常理不符。本质证作为项目常务副经理,从未批复过类似费用。***也也从未告知过本质证人。该部分费用与案涉项目无关。应由***与其自带***班组进行结算。否8其它日常杂费蒋某甲蒋某甲报销南海西岸边坡项目空压机运费及(餐费)190记-8①否9其它日常杂费蒋某甲蒋某甲报销南海西岸边坡项目(空压机运费)及餐费6500记-8①否10零星工具及设备蒋某甲蒋某甲报销南海西岸边坡购五金材料1873.6记-8①否112011-3-10电缆、配电箱供应商(高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边坡项目电缆费(OA358)66600银行支票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对蒋某甲的签名不予认可。无证据证明此费用与案涉项目有关,更无任何证据证明用于案涉项目。否122011-3-15其它材料-柴油款***付分包人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项目空压机柴油款(OA375)20000记-36②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转至***和***的个人账户的费用与案涉项目无关,不能证明必然地用于案涉项目。***的该部分证据显示为***自已公司班组的费用,不应计为成本,班组结算分包费用为按米计算的轻包工费用。因此,这部分费用不认可。否132011-3-18工程备用金***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边坡项目工程备用金(入***账户OA359)100000记-48③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100000142011-3-21钢材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禧保建材经营部南海西岸项目钢筋款(OA385)323544.4记-55④认可三性。323544.4152011-3-22其它材料-注浆管***南海西岸项目注浆管费(付***账户OA386)20670记-67⑤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为***自已单方制作的凭证,不能证明送到了案涉工地。不能证明使用在案涉工地。否162011-3-29交通费郭某郭某报销办公交通费(南海西岸项目及商务项目)356.8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郭某不是案涉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而且该报销凭证显示“含有‘商谈的交通费等’”,兴普大厦与案涉项目无任何关联,不能证明就是案涉项目的费用。更不能证明是案涉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产生的费用,与案涉项目无关。否172011-3-29其它租赁费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昊天建材经营部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项目脚手架租赁费(0A406)50000记-95⑨三性认可。50000182011-4-7其它材料-锚具***南海西岸项目锚具等材料费(扣手续费后入***账户OA416)97570记-23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为***自已单方制作的凭证,不能证明送到了案涉工地。不能证明使用在案涉工地。否192011-4-11其它材料天津市某有限公司南海西岸项目钢绞线款(OA418)358590记-41②及证据9(2011.4.8流水)三性认可。358590202011-4-11水泥东莞市某建材经销部南海西岸项目水泥款(OA417)143310记-38③三性认可。143310212011-4-29其它材料蔡某乙南海西岸项目注浆管费(扣手续费后入蔡某乙账户OA475)20216记-85④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为***自已单方制作的凭证,不能证明送到了案涉工地。不能证明使用在案涉工地。否22其它材料蔡某乙南海西岸项目注浆管费(扣手续费后入蔡某乙账户OA458)15825记-85④否232011-4-29其它材料佛山市南海区某南海西岸项目柴油款(4月21日支付)81159记-133⑤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此项目班组劳务分包,设备使用柴油款含在班组劳务分包费用中,不单独计付,为***自已单方制作的凭证,与案涉项目成本无关。也不能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联。否242011-4-29机械租赁费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昊天建材经营部南海西岸项目钢管租赁费(OA445)(累计钢管租赁费124375元)24375记-120⑥三性认可。24375252011-4-29税金***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项目印花税金(入***账户)凭证计1200元1200记-98⑦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不知道***是何某。查看附件载明为“税金”,未知是何税金?案涉项目缴纳税费未授予他人办理过。如为税金,应有正式的税票。否262011-4-29工程备用金***南海西岸项目民工工资及结算款(入***账户)(4月21日支付***,部分劳务分包费,部分风灾救灾款)70000记-121⑩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70000272011-4-29零星工具及设备黄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项目空压机修理及配件费(入黄某账户OA441)8380记-84⑬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显示为某丙公司班组修理空压机和购买配件的费用,我方分包是不负责班组的设备维修、配件购买等费用的,与案涉项目成本无关。否282011-5-12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项目4月风灾工人赔偿金及劳务费(入***账户OA514)73000记-42①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73000292011-5-10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项目截水沟劳务分包费(入***账户OA505)30000记-43②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7880030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项目工人借支劳务分包费(入***账户OA502)2500031砂石***南海西岸项目砂石费(入***账户OA506)350032其它材料***南海西岸项目焊条水管等零星材料费(入***账户OA516)20300332011-5-10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项目工人劳务分包费(扣手续费后入***账户OA491)16500记-37③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只有证据8第130页一个转账记录,无任何其他材料能够证明劳务分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等,也无结算依据,更无我方人员的认可,不认可其真实性性、合法笥和关联性。否342011-5-10其它材料佛山市南海某有限公司南海西岸柴油款(OA522单)使用盛业退回清远税金支票直接支付39960银行支票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为其单方制作的证据。空压机的油费为其自己班组的费用,不应计入项目成本。本质证根本不知道。不认可其三性。否352011-5-10其它材料蔡某乙南海西岸项目注浆管费(扣手续费后入蔡某乙账户OA517)21603记-45④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一个银行流水,为***自已单方制作的凭证,不能证明使用在案涉工地,不能证明与案涉项目成本有关。否36其它材料蔡某乙南海西岸项目注浆管费(扣手续费后入蔡某乙账户OA493)15251记-45④否372011-5-10机械租赁费李某甲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项目挖机台班费(扣手续费后入李某甲账户OA492)16500记-49⑤认可超长臂挖机的费用。三性认可。16500382011-5-10电缆、配电箱河间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海西岸项目电缆线费(OA504)49160记-44⑦对此只有一个银行转账凭证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无送货凭证,无规格、数量、无单价无合价,不能证明案涉项目收到此货物。对其三性不予认可。392011-5-26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项目锚杆锚索劳务分包费(扣手续费后入***账户OA552)50000记-78⑧对此证据的真实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仅证据8单一银行转账记录,无任何结算凭证,对其三性不予认可。否402011-5-26劳务分包费唐某南海西岸项目锚杆锚索劳务分包费(扣手续费后入唐某账户OA553)50000记-78⑨否412011-5-26劳务分包费王某甲南海西岸项目锚杆锚索劳务分包费(扣手续费后入王某甲账户OA554)40000记-78⑩否422011-5-26机械租赁费李某乙南海西岸项目锚索成孔空压机租赁费(扣手续费后入李某乙账户OA526)15000记-89⑫对此离开以后的费用的三性不予认可。项目部前期无任何空压机租赁费用产生。且只有一个银行流水,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否432011-5-26钢材广州市海珠区富宇贸易商行南海西岸项目钢筋款(OA520申请115.9231万,先支付20万)200000记-79⑬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仅一银行流水复印件,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也不能证明用于案涉项目。否442011-6-1工程备用金***南海西岸项目税金(入***账户OA570)120000记-2①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120000452011-6-20劳务分包费***宋某戊销劳务分包费冲借支219500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所有的借支单应在相应的班组结算凭证中体现。应以结算凭证为准。借支不作为项目成本计算凭证。否462011-6-22南海公司班组费用***、******及***报销南海某乙公司施工费用16023.16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原始票据显示为其“本公司项目(非案涉项目)的开销”,与案涉项目成本无关。否47南海公司班组费用***、******及***报销南海某乙公司***班组费用22500无否48其它材料***、******报销柴油(冲销***借支)10326无否49交通费***、******报销交通费(冲销***借支)538.8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原始票据显示为其“本公司项目(非案涉项目)的开销”,与案涉项目成本无关。***的个人借支与案涉项目无关。否50误餐费***、******报销餐费(冲销***借支)132无否51住宿费******报销住宿费(冲销***借支)180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为某丙公司的其他项目开销,与案涉项目成本无关。将平于2011年5月9日已经离开案涉工地。否522011-6-23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项目劳务分包费(扣手续费后入***账户OA未申请)10000记-41②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原始票据显示为其“本公司项目(非案涉项目)的开销”,与案涉项目成本无关。否532011-6-23其它材料蔡某乙南海西岸项目注浆管费(扣手续费后入蔡某乙账户OA527)21480记-49③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一个银行流水,为***自已单方制作的凭证,不能证明送到了案涉工地。不能证明使用在案涉工地。不予认可其三性。否542011-6-23交通费吴某乙、申某吴某乙、申某报销南海西岸项目交通费170无三性认可。17055误餐费吴某乙、申某吴某乙、申某报销南海西岸项目餐费224无22456住宿费吴某乙、申某吴某乙、申某报销南海西岸项目住宿费541无541572011-6-29工程备用金***南海西岸项目工人劳务分包费(8万元付至***账户,5万元付至***账户OA604)50000记-60⑤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50000582011-7-6钢材天津市某有限公司南海西岸钢绞线款249099.6盛业银行本票三性认可。249099.6592011-7-13劳务分包费文某南海西岸项目文某班组劳务分包费(OA631)。300000银行支票(20万)对此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为***的单方制作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无本质证人或我方人员的任何签认。否602011-7-13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项目***劳务分包费(OA627)。150000银行支票否612011-7-13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项目***班组劳务分包费(OA628)。150000银行支票否622011-7-13劳务分包费王某乙南海西岸项目王某乙班组劳务分包费(扣手续费后入王某乙账户OA629)。40000记-126①否632011-7-13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项目***班组劳务费(扣手续费后入***账户OA585)70000记-140②否642011-7-13其它材料蔡某乙南海西岸项目材料费(入蔡某乙账户OA630)50580记-129③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为***自已单方制作的凭证,不能证明使用在案涉工地,不能证明与案涉项目成本有关。查询***证据,与***主张完全不能对应。不予认可。否652011-7-13工程备用金***南海西岸项目工程劳务分包费及备用金(入***账户OA632)100000记-127④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200000662011-7-13工程备用金***南海西岸项目工程备用金(入***账户OA634)100000记-127④672011-7-13配件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开山矿山机械配件经营部南海西岸项目我方班组空压机维修及配件费(OA432)71483记-145⑤对此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为其自有班组维修空压机及购买配件费用,与案涉项目无关。否682011-7-13砂石佛山市高明新基田沙场南海西岸项目砂石费(OA633)45054记-122⑥证据27没有相应凭证,只有一个银行转账流水,无合同、无送货记录和凭证,不能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不予认可其三性。否692011-7-19配件罗某南海西岸项目空压机维修及配件费(扣手续费后入罗某账户OA562)15000记-193⑦为***班组维修空压机及购买配件费用,与案涉项目成本无关。不认可其三性。否702011-7-22交通费吴某丙吴某丙交通费144.6无认可三性。144.671专家评审费吴某丙吴某丙报销住宿费(3人两晚)48548572误餐费吴某丙吴某丙餐费6666732011-7-29劳务分包费***广东某南海西安项目劳务分包费(入***账户OA672)20875记-279⑧对此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为***的单方制作的证据,无本质证人或我方人员的任何签认。***与该班组结算并支付清相关费用。***与该班组的支付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否742011-7-29砂石佛山市高明新基田沙场广东某南海西安项目砂石(OA673)19968记-280⑨知道该事项,认可其三性。1996875****-7-29劳务分包费***广东中旅南海项目劳务费包费(入***账户OA674)200000记-281⑩对此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为***的单方制作的证据,无本质证人或我方人员的任何签认。***与该班组结算并支付清相关费用。***与该班组的支付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否762011-7-29劳务分包费王某乙广东某南海西安项目劳务费包费(入王某乙账户OA666)150000记-282⑪对此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为***的单方制作的证据,无本质证人或我方人员的任何签认。***与该班组结算并支付清相关费用。***与该班组的支付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否772011-7-29其它材料(柴油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兴南针织服装厂广东中旅南海西岸项目材料费(OA675)15096记-283⑫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分包班组只按米包干单价结算,无柴油费等其他费用。且该服装厂无出售柴油的经营权。不认可与案涉项目有关。否782011-7-30劳务分包费******借支生活费(结算时需抵扣)1000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分包班组只按米包干单价结算,无柴油费等其他费用。且该服装厂无出售柴油的经营权。不认可与案涉项目有关。否79劳务分包费***王某乙班组借支生活费(结算时需抵扣)10000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分包班组只按米包干单价结算,无柴油费等其他费用。且该服装厂无出售柴油的经营权。不认可与案涉项目有关。否80劳务分包费***文某借支工资(结算时需抵扣)50000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分包班组只按米包干单价结算,无柴油费等其他费用。且该服装厂无出售柴油的经营权。不认可与案涉项目有关。否81劳务分包费******工程借支(结算时需抵扣)105000无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分包班组只按米包干单价结算,无柴油费等其他费用。且该服装厂无出售柴油的经营权。不认可与案涉项目有关。否822011-8-15工程备用金***南海西岸项目备用金(入***账户OA696)(8月12日支付)100000记-70②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100000832011-8-17劳务分包费王某乙南海西岸项目王某乙劳务分包费(扣手续费后入王某乙账户OA697)100000记-76③对此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仅为***的单方制作的证据,无本质证人或我方人员的任何签认。***与该班组结算并支付清相关费用。***与该班组的支付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否842011-8-17机械租赁费佛山市高明区西安骏兴建材经销部南海西岸项目麦锡伟机械租赁及土方工程款(OA699)(8月12日支付)100000记-78④三性认可。100000852011-8-31工程备用金***南海西岸项目税金7万,备用金3万(入***账户OA724未打印)100000记-189⑤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100000862011-9-21工程备用金******现金转入***账户513000银行流水302750元(见证据9)认可此其中4笔(10万+15万+5万+2750元)转账的三性。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2012年3月9日的2750元为***帮***支付车辆违章罚款的费用。302750有872011-10-31其它日常杂费***宋某戊销***班组购置振动器434无为***自己班组的费用,与项目成本无关。否88其它日常杂费***宋某戊销程某乙班组租金及运费3200无否89配件***宋某戊销程某乙班组购置喷砼机胶板及配件运费1510无否902011-10-31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项目***班组劳务分包费(扣手续费后入***账户OA808)59741记-65①否912011-10-31其它日常杂费******报销租车费(入***账户)152记-120②对此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不清楚这些费用的支出明细及原因。否92其它日常杂费******报销打印费(入***账户)12记-120②否93误餐费******报销餐费(入***账户)153记-120②否94项目车辆油费******报销加油费(入***账户)210记-120②否95项目车辆过路费、停车费******报销停车费(入***账户)20记-120②否962011-12-7其它日常杂费夏某夏某报销南海西岸边坡项目两台空压机吊车费1500记-12①对此主张的三性不予认可。***提交证据27只有32页,无p40-42。我方无任何人员认识夏某,从不知道夏某因何产生项目成本费用的事实。从***的表述证明是空压机的吊车费和车费、餐费,推定为其自有班组的设备吊装费用等,与案涉项目部无关。否97交通费夏某夏某报销车费235记-12①否98误餐费夏某夏某报销餐费215记-12①否992011-12-16其它日常杂费配合费某花都建设工程公司退南海西岸项目投标保证金(扣除配合费4.5万)无票45000记-82②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找其他公司做什么的的配合费用与案涉项目无关。否1002011-12-29其它材料-机油陈某陈某报销购机油268记-152③三性认可。2681012011-12-31税金***南海西岸项目税金(入***账户OA905)34144记-177④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341441022012-1-31交通费***报销南海西岸交通费(入向某账户)110记-128①三性认可。1101032012-7-20其它日常杂费***向某报销快递费等19记-55③对此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为案涉项目费用,***提交凭证证明有“其他项目报销款”,根本无法区分。不能证明为案涉项目的费用。否1042012-7-20交通费***向某报销交通费101记-55③否1052012-7-20交通费***梁某报销车费262记-55③否1062012-7-20项目车辆修理费******报销车辆维修费229记-55③否1072012-9-14试验、检测等辅助费用***宋某戊销燃油费1839***认可认可该部分费用。不认可***主张的主张的“备用金的冲减”。1839108****-9-14交通费***宋某戊销交通费964***认可964109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燃油费450450110业务费***宋某戊销餐饮费152215221112012-9-14业务费***宋某戊销餐费4066***认可4066112住宿费***宋某戊销住宿费3320***认可33201132012-9-14其它日常杂费***宋某戊销购买招标文件及标书制作装订费831***认可831114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购买燃油费430430115业务费***宋某戊销餐饮娱乐费25462546116业务费***宋某戊销住宿费3503501172012-9-14其它日常杂费***宋某戊销有限电视安装及租费500***认可5001182012-9-14房租、工地活动板房***宋某戊销房屋押金及租金2880***认可28801192012-9-14其它日常杂费***宋某戊销项目报名费200***认可200120交通费***宋某戊销交通费302.6302.61212012-9-14房租、工地活动板房***宋某戊销活动板房租金10000***认可100001222012-9-14项目车辆过路费、停车费***宋某戊销过路费1655***认可16551232012-9-14交通费***宋某戊销交通费111***认可1111242012-9-14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燃油费408无408125业务费***宋某戊销餐饮费2613无26131262012-9-14交通费***宋某戊销交通费212.5***认可212.51272012-9-14业务费***宋某戊销餐饮费922***认可9221282012-9-14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燃油费400***认可400129业务费***宋某戊销招待费12961296130业务费***宋某戊销去误餐费188188131项目车辆过路费、停车费***宋某戊销过路费25251322012-9-14交通费***宋某戊销交通费180***认可1801332012-9-14其它日常杂费***宋某戊销快递费16***认可16134业务费***宋某戊销餐饮费1355.41355.41352012-9-14交通费***宋某戊销交通费57***认可57136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燃油费5355351372012-9-14业务费***宋某戊销招待费2500***认可25001382012-9-14交通费***宋某戊销交通费166***认可1661392012-9-14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燃油费589.97***认可589.97140项目车辆过路费、停车费***宋某戊销过路费1027.031027.031412012-9-14其它日常杂费***宋某戊销广东省某投标资料费40000***认可400001422012-9-14业务费***宋某戊销招待费8531***认可85311432012-9-14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燃油费2010***认可2010144业务费***宋某戊销招待费150015001452012-9-14交通费***宋某戊销侯某向海得交通费146***认可1461462012-9-14项目车辆过路费、停车费***宋某戊销过路费460***认可4601472012-9-14交通费***宋某戊销交通费494***认可494148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燃油费3003001492012-9-14其它日常杂费***宋某戊销资料费55***认可55150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燃油费455455151业务费***宋某戊销餐费6176171522012-9-14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油费2400***认可2400153业务费***宋某戊销餐费340340154项目车辆过路费、停车费***宋某戊销过路费186318631552012-9-14项目车辆油费******燃油费2470***认可24701562012-9-14项目车辆油费***宋某戊销燃油费4115.07***认可4115.07157业务费***宋某戊销招待费1503150****业务费***宋某戊销住宿费150.5150.51592012-9-14业务费***宋某戊销住宿费264***认可2641602012-9-14业务费***宋某戊招待费3609***认可3609161业务费***宋某戊销餐费5445441622012-9-14业务费***宋某戊销住宿费280***认可2801632012-9-14其它材料***宋某戊销纤布2808***认可28081642012-9-14项目车辆过路费、停车费***宋某戊销交通过路费2544***认可2544165项目车辆过路费、停车费***宋某戊销停车费85851662012-9-21误餐费******报销误餐费(冲南海西岸备用金)30无空军防疫楼基坑支护项目,与案涉项目无关,不予认可其关联性。所有备用金冲减的主张我方均不予认可。否1672012-9-21业务费******报销餐饮费(冲南海西岸备用金)363无空军防疫楼基坑支护项目,与案涉项目无关,不予认可其关联性。所有备用金冲减的主张我方均不予认可。否1682012-9-21其它日常杂费******报销监测数据报告快递费(冲南海西岸备用金)16无***于2011年8月26日离开案涉项目,其之后的报销的凭证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不认可其关联性。所有备用金冲减的主张我方均不予认可。否1692012-9-21业务费******报销餐费(冲南海西岸备用金)141无否1702012-9-21业务费******报销监理招待费(冲南海西岸备用金)927无否1712012-9-21业务费******报销招待费(冲南海西岸备用金)622无否1722012-9-21交通费******报销交通费工地-公司(冲南海西岸备用金)105无否1732012-9-21其它日常杂费******报销打印费(冲南海西岸备用金)110无否1742012-9-21交通费******报销工地-广某公司交通费(冲南海西岸备用金)839无否1752012-11-3劳务分包费***南海西岸项目***班组劳务分包费(扣手续费后入***账户OA1235)(尚余93044元未结清)40000记-1①(证据31)对此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班组结算于2011年12月16日,为了向案涉项目发包人追款,该班组曾派工人到海珠广场讨薪,补贴了1万元。宋的支付即未与我方沟通,也与载明欠款金额不能对应,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证明与案涉项目有关。宋与***有其他项目合作。2013年11月1日由***向***支付106000元(含资金占用利息约3000元,付清了尾款)。否1762013-4-25误餐费陈某陈某报销南海西岸项目部6-11月伙食费20085***签字为***移交票据中的一部分。该票据为***移交给***的。项目部的伙食费用一直由***直接支付。不存在由陈某向某丙公司借款的情形。该部分费用由***付清。有1772012-1-16劳务分包费王某乙***2012年1月16日向王某乙支付涉案工程的分包费280900.00元2809002024年7月30日庭审方见到原件,经核对原件,认为是新作证据,对其三性不予认可。否1782016-7-19金东诉中旅案诉讼费用南海区人民法院金东诉中旅案诉讼费用58856.45银行转账确有此费用产生。58856.451792017-7-12金东诉中旅案诉讼费用南海区人民法院金东诉中旅案诉讼费用3376.63银行转账确有此费用产生。3376.631802017-10-19项目成本******转账给***人民币20000.00元20000银行转账认可此笔转账的三性(***转款1248694元的一部分,有注明为备用金的。***主张的其他超出此金额的备用金无转款记录,我方均不认可)。为***从***处拿走(为***支付清)的票据金额2676086.7元的一部分。200001812019-5-26金东诉中旅案一审律师代理费***及律所金东诉中旅案一审律师代理费165200银行转账确有此费用产生。165200合计6346803.112885523.75四、其他查明事实
2023年3月7日,***申请对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的工程成本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州某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成本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成本造价金额为20690739.89元。为此,***向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58724.77元。对上述鉴定报告,***质证称:对鉴定报告无异议,但对回复中的表格《鉴定工程成本造价汇总表(质证补充材料)》第2项序号1支付汕头建总报建费用,我方认为该费用不应当列入项目成本,理由为报建费用应由金某公司承担而不应归到本案的项目成本。序号2由于***、金某公司未移交工程施工证据给我方,且在南海法院案件中也未将所涉工程列入总工程,我方认为序号2的款项不应当作为工程成本。序号3坡面厚度检测抽芯人工费19000元,我方是认可该金额。对第2项序号4、7、9、10、11由法院依法认定。对第2项序号5、6认可鉴定机构的回复意见。金某公司质证称:不认可,与我方无关。***质证称:对该鉴定报告三性不予认可,该鉴定报告未考虑工程实际情况,靠想象出具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判决的依据。
金某公司为证明暂未达到结算条件,向一审法院提交:1.仲裁通知书;2.选择仲裁庭组成书;3.送达回证;4.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5.仲裁申请书(载明案外人徐某要求金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居间费用4374495元及利息等);6.徐某提交证据目录。对此,***质证称:1.对证据1-4三性由法院依法认定。对证据5、6性不认可,证据6的序号1为《居间协议》的三性不予认可,本项目不存在居间的空间,退一万步而言,假如有人胆敢居间,居间行为亦属于不法行为,相关的居间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产生付款义务。2.***与***商谈合作之时,金某公司已就涉案项目中标,***向***提及了金某公司未来拟收取的小比例管理费并记载于双方签订的《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而***没有向***提及任何居间费事宜,且合作协议亦没有居间费的任何约定,现时***却主张居间费,可见居间费并不真实。3.金某公司并非该居间协议的相对方,且金某公司作为国企,其不可能签署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提交证据,可将双方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终止时点;二、***是否还需向***支付垫付的成本;三、***要求与***结算合伙利润条件是否成就。对此,一审法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与***签订《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该协议有效期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合同质量保修书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时止,现涉案项目的质量保修期结束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故该协议已于2015年8月21日期满终止,不存在另行解除合同的问题。***要求解除上述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在此前案件中***曾在诉状中自认:至起诉之日,金某公司、***仅通过***向***支付工程款3900000元,结合本次庭审中***亦认可除该款项外还收到289769元,故一审法院认定***已付***款项应为4189769元。根据***与***签订《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合作协议书》约定,“涉案项目运行过程中,各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均须经***与***双方事前沟通、协商后决定,事后均须及时由***与***签字确认。大宗材料的采购均须经***与***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如事急未先签字也得在事后及时补办签字认可手续)”,现***垫付成本中部分款项***不予认可,而***亦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该款项取得双方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采纳***陈述,即***垫付成本应为2885523.75元。此外,虽然垫付成本中“陈某报销南海西岸项目部6-11月伙食费”款项有***一方签字确认,但***并未提供相应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实际支出该费用,故一审法院亦不予认可。现***已超额向其支付垫付成本,故其要求***支付垫付成本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与***签订的《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内容可知,***与***之间缔结的是合作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伙合同关系,《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并未约定合伙结算的具体期限。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金某公司与案涉工程发包方南海某甲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至2020年4月才作出终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金某公司直至2021年4月20日才收齐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本金。且截至本案开庭之日案涉工程还存在未结诉讼,即在金某公司与***的内部承包关系中结算金额尚未确定。据此,金某公司与***陈述其尚未完成案涉工程的结算符合常理。在金某公司与***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与***二人所形成的合伙体就案涉工程可获得的工程款金额尚未确定,该工程款也尚未支付给***,故***与***之间结算合伙利润、分配合伙财产的条件尚未成就。现***要求按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成本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成本价后计算合伙利润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93.50元、鉴定费258724.77元,均由***负担。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二审提交如下证据:1.***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班组的《工程款结算单》;3.***垫付成本表中支付***的款项;4.***班组的《工程款结算单》;5.***垫付成本表中支付***的款项;6.***的《工程款结算单》;7.***垫付成本表中支付***的款项;8.刘某己班组的《工程款结算单》;9.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0.***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宋某乙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于2023年3月18日解除。但是该协议书明确约定,该协议有效期至项目合同质量保修书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时止,现在案涉项目保修期结束时为2015年8月21日,故该协议于2015年8月21日期满已终止,***主张2023年3月18日解除该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宋某乙诉认为,***向其支付垫付的成本合计3157034.11元。对此本院认为,***该项请求成立的前提是先确定***垫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一审认定的***垫付款项的数额为2885523.75元,与***主张的数额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根据双方约定,案涉项目运行过程中,各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均须经***与***双方事前沟通,协商决定,事后均须及时由***与***签字确认。大宗材料的采购均须经***与***双方协议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如事急未先签字也得在事后及时补办签字认可手续)。***虽然提供证据拟证明其垫付的款项用于案涉工程,但是并未有***的签名确认,***亦不认可,故对于未经***签字确认的款项,本院实难予以采信。另外,从查明的事实看,虽然双方对于***已收取***的款项存在争议,但是至少在3189769元范围内并无争议,故即便***仅收取了***3189769元,根据一审认定的***垫付的数额,***已超额向***支付了垫付成本,故***该项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向金某公司主张该部分款项,本院亦予以驳回。
宋某乙诉认为,***向其支付《广东某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五星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项下的50%项目收益。但是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与金某公司并未完成结算,且案涉工程还存在未结诉讼,***从金某公司能取得多少工程款现无法确定,故***主张项目收益款,本院暂不予支持。***主张金某公司向其支付合作收益,但是***应取得合作收益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故其要求金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作为金某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审结后,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与金某公司完成结算,否则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也存在自身承担损失风险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9509元、鉴定费258724.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9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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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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