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特119号
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卢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良峰,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谯耀东,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与被申请人谯耀东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宇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0〕101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谯耀东工种为架子工,应当适用工资指导价规定。2.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广宇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劳动能力复查申请,仲裁庭在未有复查结论的情况下,以初鉴结论作出仲裁,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3.广宇公司已申请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谯耀东答辩称,1.仲裁裁决查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没有违法。2.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5月19日已作出复查结论书,维持八级工伤的鉴定结果。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0〕1011号终局裁决:一、广宇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谯耀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38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5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9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7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745.13元、工伤医疗费10943.90元,以上合计188629.03元。二、驳回谯耀东其余仲裁请求。
中山仲裁委查明,谯耀东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反映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查明广宇公司承接了中山市东凤镇盈盈住宅楼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盛向荣、刘鉴钊,盛向荣又将该工程中的木工分包给罗中衡,谯耀东由罗中衡招用。2017年12月8日,谯耀东在上述工程工地钉梁钉时受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并认定由广宇公司承担谯耀东的工伤保险责任。谯耀东后住院治疗,伤后未回工地上班。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谯耀东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广宇不服鉴定结论,申请复查。中山仲裁委采纳《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作为定案依据,并以中山市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99元作为谯耀东工伤待遇计算基数,遂作出上述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本案中,《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广宇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盛向荣、刘鉴钊,盛向荣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罗忠衡,谯耀东由罗忠衡招用。在此情形下,应追加罗忠衡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中劳人仲案字〔2017〕4550号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参加仲裁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20〕101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 瑄
审判员 卢俊辉
审判员 王小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邹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