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6251号
原告:***,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方,由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145号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卢敦。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广源中路71、73号。
负责人:蔡春如。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