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2民初64号
原告:**新,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145号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卢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鲜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世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海凌,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追加袁海凌为第三人。原告**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洪、梁伟健,被告广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郭鲜丽,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世洋,第三人袁海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新工程修复费用171498.18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新支出的出具鉴定报告、造价方案、中介预算等费用合共13000元。事实和理由:**新因自住需要于2016年8月29日与广宇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广宇公司承建**新位于中山市的住宅建筑工程。同日,广宇公司向**新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2.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4.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新按约定做好“三通一平”,由***负责施工。施工完毕交付**新后,**新入住不足一周,住宅墙体即出现多处墙体渗水情况,经中山市古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察和了解施工单位外墙的施工方法后,确认施工方未按图纸施工,未做防水措施。事后在在中山市古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持下**新多次与被告方协调,但被告方不愿意承担修复责任。此外,**新多次向两被告发函敦促落实修复事宜,但两被告收到函件后均无动于衷。为此,**新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另行委托广东华洋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做出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结果:**新楼院花池漏水、二、三、四层2/A×2~1墙体渗水、梯间墙体饰面砖接缝渗水,二层1~2×1A~2A、2/1~3×1/B~C,被告方未按图纸施工,造成**新墙体大面积渗漏,处理意见为:对该楼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涉及要求重做防水。2018年11月23日,中山市顺正房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出具施工方案,确认重新防水部位包括:1、屋面;2、外墙;3、鱼池。其中外墙釉面砖等装饰层全部凿除(含砂浆层)、露出基层后重做;原屋面地板砖拆除至基层;鱼池以防水胶处理。2018年11月27日深圳市普利工程有限公司按施工方案作工程总造价评估:修复费用为171498.18元。**新认为,首先因被告方未做好防漏工程导致房屋墙体经受长期渗水,梁柱钢筋面对长时间的雨水腐蚀,房屋寿命受到重大影响;其二,由于漏水原因,该房屋至今仍未满足使用要求,根本无法住人;再者,考虑到漏水造成的长远影响,被告房屋后期的维修费用也将大大增加,故**新本次诉讼请求外,保留对两被告继续追责的权利。综上,广宇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负责人,未按图纸规范施工导致交付的房屋出现重大质量瑕疵,违约事实明显,理应对**新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新与袁海凌为叔侄关系,袁海凌仅代表**新签订合同,故**新仅主张两被告对本案诉求的涉案房屋的修复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不要求袁海凌袁海凌承担。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广宇公司辩称,1.**新与广宇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是委托报建关系。(1)2016年8月29日,**新与广宇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广宇公司为**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由**新自行施工,**新自行雇请施工人员及购买材料,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均由**新承担。协议第6条还特别约定“今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所追究的一切责任与广宇公司无关”。(2)**新与广宇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仅为了报建所签,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新从来没有向广宇公司支付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款152843元,广宇公司仅通过中介人收取**新支付的报建服务费6000元。2.***既不是广宇公司的员工,也与广宇公司无其他关系,***是**新指派的负责涉案房屋建设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广宇公司不清楚***与**新之间的真实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新对广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称,1.**新与***之间不存在建设施工关系,***系袁海凌雇佣为其工作的,有签订合同,约定材料由袁海凌提供,***按照袁海凌的要求施工,该工程早已完工交付,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若法院认定***与袁海凌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则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2.袁海凌私自更换建筑材料导致建筑出现问题,与***无关。据***了解,修复费用为2万元左右,现在**新称已就涉案房屋进行修复,其应当举证实际产生的修复费用而非依据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造价结果。3.**新与袁海凌之间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即使袁海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仅仅是承担修复的责任而并非支付修复费用。至于**新何时修复,我方不知情,如果存在刻意使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费用应由**新自行承担。4.袁海凌尚欠***工资17026元,我方要求袁海凌、屋主即**新共同支付上述款项。另,***提交追加袁海凌申请书的理由为:***从未与**新签订过任何施工合同,袁海凌曾找***对**新房屋进行部分施工,并以**新的名义与***签订合同,合同中“**新”系袁海凌所签,故***实际上与**新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与袁海凌存在雇佣关系,***不清楚**新与袁海凌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袁海凌称,袁海凌代表**新与***签订合同,***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上确认袁海凌以**新名义签订涉案合同的事实,与***主张与袁海凌存在劳务关系的陈述是矛盾。本案的合同相对方为**新与***,房屋的修复责任及费用应由两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示**新为中山市的土地使用权人。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显示**新与广宇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合同,约定广宇公司承建上址施工图纸范围的全部土建、排水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152843元;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广宇公司确认真实性。***认为该施工合同没有其签名,不予确认,**新与***不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袁海凌确认合同真实性,认为**新与广宇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新为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为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宇公司。私人住宅竣工验收表显示,2017年10月10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签名盖章“该工程按图施工,同意验收”、建设单位签名“各分部分项工程基本合格,同意验收”。***确认真实性,认为该工程按图纸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袁海凌确认真实性,认为涉案房屋在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2018年6月11日,中山市古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对于住宅(**新)外墙渗水问题检查记录”及会议签到表反映经该局组织施工单位、工地现场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召开例会调解,发现**新住宅外墙(1/A)轴至(3/A)轴和(3)轴至(4)轴立面有渗水现象、(1)轴至(3)轴外墙部分窗边有渗水现象,根据现场勘察和对施工单位了解外墙的施工方法,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未做防水措施,现场检查及参加会议人员均包括**新与***。***认为住建局仅从表面查看,故不确认该结论,且***不是现场负责人,也不是防水工程的具体负责人,仅按照袁海凌的指示施工。袁海凌确认真实性。
2018年10月18日、11月2日、11月6日,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黄嘉焯、陈永洪律师分别向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敦、***寄发“关于促请阁下修复**新住宅事宜”、“关于促请贵方一同指定评估机构对**新住宅进行修复费用评估及落实修复方案事宜”、“关于告知贵方到场参与评估工作事宜”的律师函。广宇公司确认真实性,但认为双方仅存在委托报建关系,对于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问题都应由**新或其聘请的施工人员负责,故广宇公司对律师函不予回复也不予认同。***确认收到律师函,但认为其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律师函反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袁海凌确认真实性。
**新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房屋作鉴定及修复预算。1.广东华洋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结构检测鉴定报告”反映,经检测,**新上址住宅楼院内花池漏水、二、三、四层2/A×2~1墙体渗水,梯间墙体饰面砖拼缝渗水、二层1~2×1/A~2/A、2/1~3×1/B~C悬挑板渗水,天面挑檐渗水猪主要与未做防水处理有关。建议对该楼按照国家规范和涉及要求重做防水、后续处理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按照当地管理程序进行。收款收据显示**新支付鉴定费用6000元。2.中山市顺正房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上址住宅外墙及天面重做防水的施工方案,需对屋面、外墙、鱼池重做防水。收据显示**新支付方案费3000元。3.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上址住宅楼外墙及屋面重做防水工程的中介预算,预算总造价171498.18元。收据显示**新支付预算编制费用4000元。上述鉴定、咨询公司均附有相关资质文件。
广宇公司对上述鉴定、方案及预算均不予认可,认为是**新单方面委托的,报价虚高,实际上类似的修复工程只需要几万元,涉案房屋由**新自己负责施工,其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都应当由**新自己负责或由**新自己聘请的施工人员负责,与广宇公司无关;相关费用只有收据、不是发票,不予确认。经本院询问,广宇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也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认为涉案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时隔8个月之后,古镇住建局又检查出“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等问题,时隔一年一个月,鉴定机构又鉴定出“涉案房屋漏水与未做防水处理有关”明显自相矛盾,***认为古镇住建局的检查记录及**新委托作出的检测报告不能反映房屋验收时的真实状况,应当以验收为准;**新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没有经过两被告的现场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中介预算的依据不明确,不能作为本案参考依据,袁海凌与***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包工不包料,不包屋面柔性防水,且对于外墙砖也有明确约定,但袁海凌和**新私自更换外墙砖为文化砖,***只能按照袁海凌的指示及提供的材料进行施工,鱼池漏水也不是***施工的内容,现**新确认已对涉案房屋实际修复,应当提交修复后实际产生费用的证据及依据,修复前进行的估价不能作为实际支出的依据;**新自行委托鉴定、估价,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袁海凌确认真实性。***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鉴定申请。
**新为明确***的身份情况,调取了***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并提交一份中山市古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反映经该局工作人员辨认,2018年6月11日参加涉案房屋现场检查及例会的工地现场负责人***与**新提交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的人员相貌体征相似。广宇公司确认真实性,但称不清楚实际施工人是袁海凌还是***。***确认真实性,但称其只是工人之一。袁海凌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广宇公司提交**新与其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广宇公司为**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新自行施工,因该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新承担,等等。**新及袁海凌确认真实性,但认为协议书仅约定报建费用,不能反证**新与广宇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确认真实性,认为该证据证实**新负责整个涉案工程的施工,应由**新自行承担后果,袁海凌雇佣***施工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袁海凌承担,**新明知房屋建造必须由有资质公司报建、施工,但将工程实际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袁海凌,导致合同无效及相应的质量后果,应由**新自行承担。
***提交其作为承包方(施工单位)与“**新”作为发包方(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约14.9万元,***以包工包料形式、按设计图纸内容承包包括主体框架、砌砖批灰、屋面工程等的土建工程,外墙贴直条纸皮砖、女儿墙内侧贴直条纸皮砖等;屋面柔性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由发包方负责;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方无偿维修,保修期满后才发现问题属发包方责任,但该合同中保修期一栏为空白;最后手写补充内容为承包方包地面做1个化粪池、排污管道安装、承办方包底层大厅贴瓷砖到顶,其他厅、房全部贴裙角线、其他所有厕所排污由发包方负责。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新”在发包方处签名按捺指印,***在承包方处签名按捺指印,落款日期空白。***称该合同落款处**新签名实为袁海凌所签。**新与袁海凌确认该合同落款处系袁海凌代**新签名,但认为不影响**新为发包人的身份,且该合同签订时除合同单价外,其余内容均为空白,**新对此无提交证据证实;**新还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是与施工图纸对应的,应以标准施工合同为准,另外住建局组织广宇公司、***三方通过现场勘察及对施工方法了解而作出认定,反映施工方未按图纸施工,证明两被告对**新房屋渗水问题有重大责任。广宇公司确认真实性,认为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施工人是袁海凌或***,不是广宇公司,且所有工程款均由***收取。
***提交银行转账清单、手写结算单拟证实工程完工后,袁海凌拖欠***17026元款项未付。银行转账清单显示袁海凌2017年7月6日转账33570元、2018年2月12日转账80000元。**新确认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认为仅表明了袁海凌代表**新支付工程款,且**新也表示追认,不能证明袁海凌与***存在合同关系;不确认手写结算单,认为没有**新签字,系***单方制作,且结算单显示***负责施工的不仅限于倒水泥、梁柱,还包括了房屋的其他工程,另,**新因无暇处理而委托袁海凌与广宇公司、***衔接,相关款项由袁海凌支付,除银行转账外,袁海凌还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主张的工程款与本案工程质量纠纷无关,***也未就此提出反诉。
***提交其与“卖瓷砖林小姐”(微信号×××26)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反映其曾与卖瓷砖的人说过其不包防水,更换的瓷砖不具有防水功能,需要再买防水材料,***称其有向**新反映过该问题,在建委也有给**新听过。广宇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确认。**新、袁海凌未在限定时间内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中,1.关于合同。***称,合同是填写内容后才签名的,不可能只写名字反而前面内容是空白,合同内容是***手写的,一式两份,如果**新认为合同是空白,应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第三条第7项约定,屋面柔性防水工程由发包方负责;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由袁海凌发放、合同是袁海凌签订的;根据本案三份合同可见,**新为了节省费用,明知房屋建筑需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报建,但仅委托了广宇公司报建,实际上又将工程发包给袁海凌,袁海凌再雇请不同班组针对不同项目进行施工,***仅负责部分项目施工,**新主张***承担不属于其施工部分的责任,不能成立,**新与广宇公司之间的合同、**新与袁海凌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新自行承担。
**新认为本案存在两个合同,应以备案合同为准;屋面柔性防水工程指的是屋顶(天台)的防水工程,中山市古镇镇住建局出具的结论是外墙渗水,分属房屋两个部分,两者不能混淆,同时也符合鉴定报告的结论。
2.关于施工情况,**新称现场施工由***负责,材料由**新提供,袁海凌代**新签订合同,***承包后找工人施工。广宇公司称其方不清楚。***称现场是袁海凌负责指挥具体怎么做,***负责倒水泥和梁柱、挖桩,贴砖是***找的工人魏银章,***还找了其他工人负责涉案房屋的其他工序,由***代收工资后再发放给工人。
3.关于防水工程的责任方。
**新称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广东省标准施工合同有关于质量保修的范围是包括屋面防水及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房子的防水工程是在批灰、贴片两个工序之间,不可能单独另做,应以报建合同、施工图纸为准。关于是否有更换材料,**新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核实后的回复内容。
广宇公司认为,工程质量保修书包含在广东省建筑施工合同内,仅用于报建,没有具体约定防水工程负责方,该合同签订时间与委托报建协议书是同一天签订,实际上施工内容以**新与袁海凌或**新与***签订的合同为准,**新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被告一仅为**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其他工程质量等由**新自行承担,与广宇公司无关。
***认为,如果**新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话,那要看合同具体约定的承包内容,如果是全包,那就有包防水,但本案工程是分项包,排水、窗户、防水都是**新和袁海凌找其他人做,***不是总承包方,***只是找几个工人到涉案工程工作;“建筑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第二点约定外墙、女儿墙内侧贴直条纸皮砖,该砖本身具有防水作用,但发包方私自换成文化砖(文化砖要在做了防水基础后才能作为外墙砖),发包方没有请人另做防水,也没有买防水材料让***去做,从而导致渗水;**新提交的鉴定报告所提的屋面指的是房屋的整个表面,包括内面和外面,外墙瓷砖指的是屋面防水之外的外墙所贴的瓷砖,天面是楼顶,我方只负责其他建筑的土建,屋面柔性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均由发包方负责,材料也是发包方负责;按照常理,若袁海凌仅代**新签订施工合同,则款项应由屋主即**新支付。但实际上由袁海凌承包涉案工程,承包后又找不同的班组做工程并直接支付相关款项给班主,并不是**新所称的袁海凌代其签订合同并代为付款,**新应提供其与袁海凌的银行流水。
袁海凌认为其只代表**新签合同,如果其是承包方,不可能用屋主名义与***签订,否则***就不能向袁海凌追责。
4.关于袁海凌代签名问题。
**新称袁海凌有房子是***帮忙建造的,**新经袁海凌认识***,因**新与袁海凌是叔侄关系,就找袁海凌代**新与***签字,只有该合同是袁海凌代签,其他文件都是**新本人签字。不清楚袁海凌有无建筑施工资质或相关经验。
广宇公司确认标准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渗水问题现场检查记录都是**新本人签字。
***称其签订的材料相对方实际签字都是袁海凌签的,付款也是袁海凌付款的,确认渗水问题现场检查记录都是**新本人签字。
另,**新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已实际修复及费用问题,**新、袁海凌称需庭后核实后回复,**新称假如已实际修复,则以实际修复费用为准,但**新、袁海凌在限定时间内均未提交任何经核实材料或意见。***对**新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要求本院委托鉴定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双方的争议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合同效力
**新与广宇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广宇公司承接涉案住宅工程施工图范围的全部土建、排水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152843元;同日,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广宇公司为**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新自行施工,因该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新承担,等等,双方对上述合同、协议书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陈述,**新与广宇公司订立的标准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袁海凌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袁海凌。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新与广宇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订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以及协议书均为无效合同,广宇公司也未参与实际施工,**新据此主张广宇公司承担修复等费用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袁海凌以**新名义与***签订的建筑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新当庭予以追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该合同虽未标明签订时间,但双方均已履行合同义务,也确认涉案房屋工程已经验收竣工,**新、袁海凌辩称其签名时合同内容空白,但未能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建筑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有效,**新与***均应遵照执行。
二、关于防水工程责任及修复费用
根据本院认定有效的建筑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负责按设计图纸内容承包土建工程的施工,屋面柔性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由发包方即**新负责,无显示施工内容包括鱼池或花池,也未约定***负责防水工程;其次,广宇公司、***对于**新自行委托评估的包含了重做外墙、屋面、鱼池防水的造价不予确认,**新未在庭后限定时间内核实并回复涉案房屋防水工程修复的实际情况及费用,致使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新主张***承担重做防水工程的修复费用171498.18元的诉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新以此主张广宇公司、***承担出具鉴定报告、造价方案、中介预算等费用合共13000元的诉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三、关于袁海凌的责任承担
***提交银行转账并称袁海凌为涉案房屋的承包人,经查,银行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证实袁海凌与涉案房屋施工的关系,***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故对***主张袁海凌为承包人、***实际与袁海凌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并主张袁海凌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提及尚欠工程款的问题,**新、袁海凌均不予确认,***并未在本案中主张抵扣、也无就此提起反诉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新负担(该款原告**新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 薇
人民陪审员 陈贤英
人民陪审员 梁荣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敏清
书 记 员 梁壁淇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2民初64号
原告:**新,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145号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卢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鲜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世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海凌,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追加袁海凌为第三人。原告**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洪、梁伟健,被告广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郭鲜丽,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世洋,第三人袁海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新工程修复费用171498.18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新支出的出具鉴定报告、造价方案、中介预算等费用合共13000元。事实和理由:**新因自住需要于2016年8月29日与广宇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广宇公司承建**新位于中山市的住宅建筑工程。同日,广宇公司向**新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2.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4.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新按约定做好“三通一平”,由***负责施工。施工完毕交付**新后,**新入住不足一周,住宅墙体即出现多处墙体渗水情况,经中山市古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察和了解施工单位外墙的施工方法后,确认施工方未按图纸施工,未做防水措施。事后在在中山市古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持下**新多次与被告方协调,但被告方不愿意承担修复责任。此外,**新多次向两被告发函敦促落实修复事宜,但两被告收到函件后均无动于衷。为此,**新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另行委托广东华洋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做出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结果:**新楼院花池漏水、二、三、四层2/A×2~1墙体渗水、梯间墙体饰面砖接缝渗水,二层1~2×1A~2A、2/1~3×1/B~C,被告方未按图纸施工,造成**新墙体大面积渗漏,处理意见为:对该楼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涉及要求重做防水。2018年11月23日,中山市顺正房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出具施工方案,确认重新防水部位包括:1、屋面;2、外墙;3、鱼池。其中外墙釉面砖等装饰层全部凿除(含砂浆层)、露出基层后重做;原屋面地板砖拆除至基层;鱼池以防水胶处理。2018年11月27日深圳市普利工程有限公司按施工方案作工程总造价评估:修复费用为171498.18元。**新认为,首先因被告方未做好防漏工程导致房屋墙体经受长期渗水,梁柱钢筋面对长时间的雨水腐蚀,房屋寿命受到重大影响;其二,由于漏水原因,该房屋至今仍未满足使用要求,根本无法住人;再者,考虑到漏水造成的长远影响,被告房屋后期的维修费用也将大大增加,故**新本次诉讼请求外,保留对两被告继续追责的权利。综上,广宇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负责人,未按图纸规范施工导致交付的房屋出现重大质量瑕疵,违约事实明显,理应对**新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新与袁海凌为叔侄关系,袁海凌仅代表**新签订合同,故**新仅主张两被告对本案诉求的涉案房屋的修复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不要求袁海凌袁海凌承担。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广宇公司辩称,1.**新与广宇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是委托报建关系。(1)2016年8月29日,**新与广宇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广宇公司为**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由**新自行施工,**新自行雇请施工人员及购买材料,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均由**新承担。协议第6条还特别约定“今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所追究的一切责任与广宇公司无关”。(2)**新与广宇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仅为了报建所签,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新从来没有向广宇公司支付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款152843元,广宇公司仅通过中介人收取**新支付的报建服务费6000元。2.***既不是广宇公司的员工,也与广宇公司无其他关系,***是**新指派的负责涉案房屋建设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广宇公司不清楚***与**新之间的真实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新对广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称,1.**新与***之间不存在建设施工关系,***系袁海凌雇佣为其工作的,有签订合同,约定材料由袁海凌提供,***按照袁海凌的要求施工,该工程早已完工交付,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若法院认定***与袁海凌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则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2.袁海凌私自更换建筑材料导致建筑出现问题,与***无关。据***了解,修复费用为2万元左右,现在**新称已就涉案房屋进行修复,其应当举证实际产生的修复费用而非依据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造价结果。3.**新与袁海凌之间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即使袁海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仅仅是承担修复的责任而并非支付修复费用。至于**新何时修复,我方不知情,如果存在刻意使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费用应由**新自行承担。4.袁海凌尚欠***工资17026元,我方要求袁海凌、屋主即**新共同支付上述款项。另,***提交追加袁海凌申请书的理由为:***从未与**新签订过任何施工合同,袁海凌曾找***对**新房屋进行部分施工,并以**新的名义与***签订合同,合同中“**新”系袁海凌所签,故***实际上与**新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与袁海凌存在雇佣关系,***不清楚**新与袁海凌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袁海凌称,袁海凌代表**新与***签订合同,***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上确认袁海凌以**新名义签订涉案合同的事实,与***主张与袁海凌存在劳务关系的陈述是矛盾。本案的合同相对方为**新与***,房屋的修复责任及费用应由两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示**新为中山市的土地使用权人。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显示**新与广宇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合同,约定广宇公司承建上址施工图纸范围的全部土建、排水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152843元;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广宇公司确认真实性。***认为该施工合同没有其签名,不予确认,**新与***不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袁海凌确认合同真实性,认为**新与广宇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新为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为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宇公司。私人住宅竣工验收表显示,2017年10月10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签名盖章“该工程按图施工,同意验收”、建设单位签名“各分部分项工程基本合格,同意验收”。***确认真实性,认为该工程按图纸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袁海凌确认真实性,认为涉案房屋在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2018年6月11日,中山市古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对于住宅(**新)外墙渗水问题检查记录”及会议签到表反映经该局组织施工单位、工地现场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召开例会调解,发现**新住宅外墙(1/A)轴至(3/A)轴和(3)轴至(4)轴立面有渗水现象、(1)轴至(3)轴外墙部分窗边有渗水现象,根据现场勘察和对施工单位了解外墙的施工方法,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未做防水措施,现场检查及参加会议人员均包括**新与***。***认为住建局仅从表面查看,故不确认该结论,且***不是现场负责人,也不是防水工程的具体负责人,仅按照袁海凌的指示施工。袁海凌确认真实性。
2018年10月18日、11月2日、11月6日,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黄嘉焯、陈永洪律师分别向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敦、***寄发“关于促请阁下修复**新住宅事宜”、“关于促请贵方一同指定评估机构对**新住宅进行修复费用评估及落实修复方案事宜”、“关于告知贵方到场参与评估工作事宜”的律师函。广宇公司确认真实性,但认为双方仅存在委托报建关系,对于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问题都应由**新或其聘请的施工人员负责,故广宇公司对律师函不予回复也不予认同。***确认收到律师函,但认为其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律师函反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袁海凌确认真实性。
**新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房屋作鉴定及修复预算。1.广东华洋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结构检测鉴定报告”反映,经检测,**新上址住宅楼院内花池漏水、二、三、四层2/A×2~1墙体渗水,梯间墙体饰面砖拼缝渗水、二层1~2×1/A~2/A、2/1~3×1/B~C悬挑板渗水,天面挑檐渗水猪主要与未做防水处理有关。建议对该楼按照国家规范和涉及要求重做防水、后续处理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按照当地管理程序进行。收款收据显示**新支付鉴定费用6000元。2.中山市顺正房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上址住宅外墙及天面重做防水的施工方案,需对屋面、外墙、鱼池重做防水。收据显示**新支付方案费3000元。3.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上址住宅楼外墙及屋面重做防水工程的中介预算,预算总造价171498.18元。收据显示**新支付预算编制费用4000元。上述鉴定、咨询公司均附有相关资质文件。
广宇公司对上述鉴定、方案及预算均不予认可,认为是**新单方面委托的,报价虚高,实际上类似的修复工程只需要几万元,涉案房屋由**新自己负责施工,其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都应当由**新自己负责或由**新自己聘请的施工人员负责,与广宇公司无关;相关费用只有收据、不是发票,不予确认。经本院询问,广宇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也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认为涉案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时隔8个月之后,古镇住建局又检查出“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等问题,时隔一年一个月,鉴定机构又鉴定出“涉案房屋漏水与未做防水处理有关”明显自相矛盾,***认为古镇住建局的检查记录及**新委托作出的检测报告不能反映房屋验收时的真实状况,应当以验收为准;**新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没有经过两被告的现场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中介预算的依据不明确,不能作为本案参考依据,袁海凌与***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包工不包料,不包屋面柔性防水,且对于外墙砖也有明确约定,但袁海凌和**新私自更换外墙砖为文化砖,***只能按照袁海凌的指示及提供的材料进行施工,鱼池漏水也不是***施工的内容,现**新确认已对涉案房屋实际修复,应当提交修复后实际产生费用的证据及依据,修复前进行的估价不能作为实际支出的依据;**新自行委托鉴定、估价,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袁海凌确认真实性。***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鉴定申请。
**新为明确***的身份情况,调取了***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并提交一份中山市古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反映经该局工作人员辨认,2018年6月11日参加涉案房屋现场检查及例会的工地现场负责人***与**新提交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的人员相貌体征相似。广宇公司确认真实性,但称不清楚实际施工人是袁海凌还是***。***确认真实性,但称其只是工人之一。袁海凌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广宇公司提交**新与其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广宇公司为**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新自行施工,因该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新承担,等等。**新及袁海凌确认真实性,但认为协议书仅约定报建费用,不能反证**新与广宇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确认真实性,认为该证据证实**新负责整个涉案工程的施工,应由**新自行承担后果,袁海凌雇佣***施工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袁海凌承担,**新明知房屋建造必须由有资质公司报建、施工,但将工程实际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袁海凌,导致合同无效及相应的质量后果,应由**新自行承担。
***提交其作为承包方(施工单位)与“**新”作为发包方(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约14.9万元,***以包工包料形式、按设计图纸内容承包包括主体框架、砌砖批灰、屋面工程等的土建工程,外墙贴直条纸皮砖、女儿墙内侧贴直条纸皮砖等;屋面柔性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由发包方负责;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方无偿维修,保修期满后才发现问题属发包方责任,但该合同中保修期一栏为空白;最后手写补充内容为承包方包地面做1个化粪池、排污管道安装、承办方包底层大厅贴瓷砖到顶,其他厅、房全部贴裙角线、其他所有厕所排污由发包方负责。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新”在发包方处签名按捺指印,***在承包方处签名按捺指印,落款日期空白。***称该合同落款处**新签名实为袁海凌所签。**新与袁海凌确认该合同落款处系袁海凌代**新签名,但认为不影响**新为发包人的身份,且该合同签订时除合同单价外,其余内容均为空白,**新对此无提交证据证实;**新还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是与施工图纸对应的,应以标准施工合同为准,另外住建局组织广宇公司、***三方通过现场勘察及对施工方法了解而作出认定,反映施工方未按图纸施工,证明两被告对**新房屋渗水问题有重大责任。广宇公司确认真实性,认为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施工人是袁海凌或***,不是广宇公司,且所有工程款均由***收取。
***提交银行转账清单、手写结算单拟证实工程完工后,袁海凌拖欠***17026元款项未付。银行转账清单显示袁海凌2017年7月6日转账33570元、2018年2月12日转账80000元。**新确认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认为仅表明了袁海凌代表**新支付工程款,且**新也表示追认,不能证明袁海凌与***存在合同关系;不确认手写结算单,认为没有**新签字,系***单方制作,且结算单显示***负责施工的不仅限于倒水泥、梁柱,还包括了房屋的其他工程,另,**新因无暇处理而委托袁海凌与广宇公司、***衔接,相关款项由袁海凌支付,除银行转账外,袁海凌还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主张的工程款与本案工程质量纠纷无关,***也未就此提出反诉。
***提交其与“卖瓷砖林小姐”(微信号×××26)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反映其曾与卖瓷砖的人说过其不包防水,更换的瓷砖不具有防水功能,需要再买防水材料,***称其有向**新反映过该问题,在建委也有给**新听过。广宇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确认。**新、袁海凌未在限定时间内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中,1.关于合同。***称,合同是填写内容后才签名的,不可能只写名字反而前面内容是空白,合同内容是***手写的,一式两份,如果**新认为合同是空白,应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第三条第7项约定,屋面柔性防水工程由发包方负责;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由袁海凌发放、合同是袁海凌签订的;根据本案三份合同可见,**新为了节省费用,明知房屋建筑需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报建,但仅委托了广宇公司报建,实际上又将工程发包给袁海凌,袁海凌再雇请不同班组针对不同项目进行施工,***仅负责部分项目施工,**新主张***承担不属于其施工部分的责任,不能成立,**新与广宇公司之间的合同、**新与袁海凌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新自行承担。
**新认为本案存在两个合同,应以备案合同为准;屋面柔性防水工程指的是屋顶(天台)的防水工程,中山市古镇镇住建局出具的结论是外墙渗水,分属房屋两个部分,两者不能混淆,同时也符合鉴定报告的结论。
2.关于施工情况,**新称现场施工由***负责,材料由**新提供,袁海凌代**新签订合同,***承包后找工人施工。广宇公司称其方不清楚。***称现场是袁海凌负责指挥具体怎么做,***负责倒水泥和梁柱、挖桩,贴砖是***找的工人魏银章,***还找了其他工人负责涉案房屋的其他工序,由***代收工资后再发放给工人。
3.关于防水工程的责任方。
**新称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广东省标准施工合同有关于质量保修的范围是包括屋面防水及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房子的防水工程是在批灰、贴片两个工序之间,不可能单独另做,应以报建合同、施工图纸为准。关于是否有更换材料,**新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核实后的回复内容。
广宇公司认为,工程质量保修书包含在广东省建筑施工合同内,仅用于报建,没有具体约定防水工程负责方,该合同签订时间与委托报建协议书是同一天签订,实际上施工内容以**新与袁海凌或**新与***签订的合同为准,**新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被告一仅为**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其他工程质量等由**新自行承担,与广宇公司无关。
***认为,如果**新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话,那要看合同具体约定的承包内容,如果是全包,那就有包防水,但本案工程是分项包,排水、窗户、防水都是**新和袁海凌找其他人做,***不是总承包方,***只是找几个工人到涉案工程工作;“建筑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第二点约定外墙、女儿墙内侧贴直条纸皮砖,该砖本身具有防水作用,但发包方私自换成文化砖(文化砖要在做了防水基础后才能作为外墙砖),发包方没有请人另做防水,也没有买防水材料让***去做,从而导致渗水;**新提交的鉴定报告所提的屋面指的是房屋的整个表面,包括内面和外面,外墙瓷砖指的是屋面防水之外的外墙所贴的瓷砖,天面是楼顶,我方只负责其他建筑的土建,屋面柔性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均由发包方负责,材料也是发包方负责;按照常理,若袁海凌仅代**新签订施工合同,则款项应由屋主即**新支付。但实际上由袁海凌承包涉案工程,承包后又找不同的班组做工程并直接支付相关款项给班主,并不是**新所称的袁海凌代其签订合同并代为付款,**新应提供其与袁海凌的银行流水。
袁海凌认为其只代表**新签合同,如果其是承包方,不可能用屋主名义与***签订,否则***就不能向袁海凌追责。
4.关于袁海凌代签名问题。
**新称袁海凌有房子是***帮忙建造的,**新经袁海凌认识***,因**新与袁海凌是叔侄关系,就找袁海凌代**新与***签字,只有该合同是袁海凌代签,其他文件都是**新本人签字。不清楚袁海凌有无建筑施工资质或相关经验。
广宇公司确认标准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渗水问题现场检查记录都是**新本人签字。
***称其签订的材料相对方实际签字都是袁海凌签的,付款也是袁海凌付款的,确认渗水问题现场检查记录都是**新本人签字。
另,**新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已实际修复及费用问题,**新、袁海凌称需庭后核实后回复,**新称假如已实际修复,则以实际修复费用为准,但**新、袁海凌在限定时间内均未提交任何经核实材料或意见。***对**新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要求本院委托鉴定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双方的争议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合同效力
**新与广宇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广宇公司承接涉案住宅工程施工图范围的全部土建、排水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152843元;同日,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广宇公司为**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新自行施工,因该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新承担,等等,双方对上述合同、协议书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陈述,**新与广宇公司订立的标准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袁海凌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袁海凌。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新与广宇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订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以及协议书均为无效合同,广宇公司也未参与实际施工,**新据此主张广宇公司承担修复等费用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袁海凌以**新名义与***签订的建筑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新当庭予以追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该合同虽未标明签订时间,但双方均已履行合同义务,也确认涉案房屋工程已经验收竣工,**新、袁海凌辩称其签名时合同内容空白,但未能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建筑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有效,**新与***均应遵照执行。
二、关于防水工程责任及修复费用
根据本院认定有效的建筑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负责按设计图纸内容承包土建工程的施工,屋面柔性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由发包方即**新负责,无显示施工内容包括鱼池或花池,也未约定***负责防水工程;其次,广宇公司、***对于**新自行委托评估的包含了重做外墙、屋面、鱼池防水的造价不予确认,**新未在庭后限定时间内核实并回复涉案房屋防水工程修复的实际情况及费用,致使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新主张***承担重做防水工程的修复费用171498.18元的诉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新以此主张广宇公司、***承担出具鉴定报告、造价方案、中介预算等费用合共13000元的诉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三、关于袁海凌的责任承担
***提交银行转账并称袁海凌为涉案房屋的承包人,经查,银行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证实袁海凌与涉案房屋施工的关系,***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故对***主张袁海凌为承包人、***实际与袁海凌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并主张袁海凌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提及尚欠工程款的问题,**新、袁海凌均不予确认,***并未在本案中主张抵扣、也无就此提起反诉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新负担(该款原告**新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 薇
人民陪审员 陈贤英
人民陪审员 梁荣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敏清
书 记 员 梁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