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55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杨恩、梁鸿浩,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卢敦,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20〕1011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前述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特119号民事裁定撤销,且该民事裁定已生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2072执558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兵
审判员 陈 晋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黎健强